最高法院案例:行政复议裁决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侯某学诉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2025)最高法行申5276号
裁判要旨
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司法部就此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5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某学,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
再审申请人侯某学因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行终16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某学申请再审称,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司法部履行复议裁决过程中获得并保存的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的情形。侯某学与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利害关系,其对征地批复程序的合法性存在质疑,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侯某学向司法部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的相关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司法部就此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对侯某学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被诉复议决定并无不当,一、二审裁判结果可予维持。
综上,侯某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某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仝 蕾
审 判 员 魏 欣
审 判 员 饶晓燕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欣
书 记 员 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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