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初冬,华东某省一场深夜警情会议里,刑侦老手对年轻干警摇头:“明年严打势在必行,尺度会很猛。”一句预言,不到一年就应验。1983年3月,全国范围内的第一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打响,“流氓罪”成了高频词,翟曼霞的命运便被卷进这股浪潮。
1979年刑法诞生前后,“流氓罪”属新设条款,主要针对猥亵、聚众斗殴、侮辱妇女等行为,定义模糊,实务中常因地域、观念差异出现巨大落差。沿海城市受外来文化冲击较早,男女交往更为开放;内陆县城仍维持保守风气。法律一旦需要快速“统一口径”,就容易拔高打击面,这是当时不少法律学者的底层共识。
1960年3月,翟曼霞出生在上海法租界旧区,她父亲经营服装进出口,家境优渥。70年代末,全家移居加拿大蒙特利尔。女孩在北美高中读完,爱穿露肩T恤,习惯街舞派对。她曾在同学录里留言:“恋爱像试菜,合口味就继续,不合就换。”这种想法搁在彼岸毫不起眼,却为她埋下回国后的祸根。
1981年10月,改革大潮呼啸,翟父带着订单与资金重返上海筹建合资厂。20岁的翟曼霞一落地,就沿用在北美那套穿衣、社交方式。短裙、卷发、高饱和口红,在南京东路行走的背影引来无数回头。有人窃笑,有人指指点点,她充耳不闻。
当时市面刚开始流通台湾言情小说,翟曼霞一天能看两本。她很快结识各路男青年:有外贸船员,有翻译,有夜校大学生。感情来得快,去得也快,一年半里换了十八位男友。消息经邻里口口相传,被形容成“专门迷惑年轻人的女狐狸”。1983年4月初,她着比基尼在黄浦江支流游泳,被群众围观指认;同月下旬,辖区派出所收到二十余封匿名信,指控其“公然淫乱”。
5月7日凌晨,警方依照“流氓罪”条款将她拘留。审讯记录显示,翟曼霞神色平静,她的回答简单直接:“谈恋爱是私人事,性是人的本能,不应被关进笼子。”审讯民警心里一震,却只能按当时口径取证:一、与多人发生两性关系;二、行为公开放肆;三、情节恶劣。满足三条即可立案。
案件很快移交检察机关。1983年5月23日,市中级法院开庭,仅用半天即宣判: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到了省高院复核,却因“严打期间从重从快”改为立即执行。那一年,全国类似案件多达数百起,绝大多数为无期或死缓,直接押赴刑场的并不多,翟曼霞无疑成了最典型的“震慑样本”。
6月11日清晨,提审人员在看守所走廊短暂停留。有人低声问:“还有什么话?”据记录,她只说了两句:“性是无罪的。告诉爸妈,我没后悔。”不到一小时,23岁的生命戛然而止。三声枪响,留在档案里的是冷冰冰的执行回证。
值得一提的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酝酿多年的废除“流氓罪”终于落槌。原条款被拆分为猥亵儿童罪、聚众斗殴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更具操作性的罪名。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对1980年代“严打”经验的系统反思,也是对法律精准度的追求。翟曼霞的案卷因此成为高校课堂常用的讨论范例——法律边界与社会观念并行变化的矛盾体。
放在今天,同样的行为难以触碰刑事红线,更多是道德层面的争议。当年一句“性是无罪的”仍有刺痛感,但在1983年的法条体系中,它确实没能提供任何豁免。历史没有假设,只有现场。一项笼统罪名在特定背景下被无限放大,个人命运由此改写。翟曼霞的故事提醒后人:法律条文的精细与否,直接决定普通人的安全边界,时代情绪一旦压倒理性,最先受伤的往往是少数与众不同者。
1997年刑法正式施行那晚,参与修订草案的一位学者对助手感慨:“如果这条分解早十几年,很多极端案例根本不会存在。”助手没接话,只记下日期。那一天距翟曼霞遇害,整整十四年零八十七天。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