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台州天台县一对夫妻自称,食用网购娃娃菜后“杀鼠剂中毒”。2月3日晚,天台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经专案组开展溯源调查、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调查走访,涉事夫妻陈某某、杨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日,北京市东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嘉成向南都N视频记者指出,区分消费者“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核心法律界限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产品确实存在问题,消费者即使提出高于法定标准的索赔,一般仍属维权范畴;反之,若虚构事实、制造质量问题,并以曝光、举报等方式威胁商家,索取财物,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本案中,警方初步调查显示当事人行为可能已逾越维权边界,涉及刑事犯罪。
当事人发布的诊断证明书。
虚构事实或涉刑责
针对此类以“食品安全问题”为由向商家进行高额索赔的行为,彭嘉成分析称,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确实存在缺陷,其索赔行为即使金额过高,通常也只属于“过度维权”范畴,并不构成犯罪。反之,若像上述案件中警方初步调查所示,当事人虚构事实、缺乏合法权利基础,并通过威胁手段索要财物,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彭嘉成进一步指出,此类案件中,电商平台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往往成为定案关键。办案机关需要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质量问题、是否实施威胁行为以及是否明确提出财物要求。
具体而言,聊天记录中如出现“不给钱就曝光、让店铺关门”等以损害商誉为要挟的言辞,即可构成“威胁”要素。同时,当事人提出具体赔偿金额,例如“必须赔偿某数额才撤诉”等明确索财表示,则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此外,商家是否因恐惧而实际支付,或当事人是否因商家拒绝支付而持续施压,也是判断犯罪既遂或未遂的情节。
“衡量商誉受损情况有难度”
对于商家可能提起的“恶意索赔”或“商业诋毁”反向诉讼,彭嘉成认为,法庭审理的核心焦点仍在于消费者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基础。若商品确实存在问题,消费者即便在网络上发布相关信息,商家也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这属于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表达范畴。
然而,如果消费者存在严重夸大、虚构事实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品牌方在提起此类诉讼时,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如何有效固定网络证据——通常需采用时间戳或公证手段防止证据灭失——以及如何量化商誉损失。
“品牌方应当尽力搜集相关证据,诸如事件曝光后销售额出现的异常下滑数据、为消除不良影响而投入的公关费用、市场调研机构所出具的声誉受损评估报告等。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为依据,在法律规定的赔偿上限范围内进行酌情判定。因此,精准衡量商誉受损程度存在较大难度,这也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探索的方向。 ”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周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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