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05刑初65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德荣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全部案款。赵德荣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2年作出(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二审法院是否依法履行了对关键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审查职责,是否存在未依法核查证据合法性、剥夺当事人质证权利、虚构事实维护无效鉴定等程序违法情形,并因此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裁判结果严重不当。
二、二审裁定程序违法与证据审查失范的具体表现
(一)未依法核查证据合法性,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项条件。
在本案中,赵德荣在二审中明确提出,川鼎会审字(2021)014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机构无资质、检材不合法、数据虚假等重大瑕疵,请求法院依法排除该证据。但二审裁定书仅概括表述“鉴定机构和人员具备资质、程序合法”“投资金额依据转款凭证和收据确定”,并未对鉴定机构是否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是否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检材来源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等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也未说明审查过程和结论依据,属于典型的“以鉴代审”,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
(二)剥夺当事人质证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本案中,赵德荣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明确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但二审法院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也未对争议检材及鉴定结论组织有效质证,仅以书面审查方式直接采信鉴定意见,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质证权利,违反了“证据应当出示并质证方可采信”的法定要求,属于程序违法。
(三)虚构事实维护无效鉴定,违反证据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7条、第98条、第99条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作出明确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送检材料来源不明、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等情形,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本案中,赵德荣方指出,鉴定机构无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具备法定鉴定资格;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暂未对资金流向进行鉴定”,却在未查清资金去向的情况下直接得出“投资损失34159440元”的结论;部分投资金额缺乏转款凭证,仅依据协议金额认定,与“无法确定真伪的材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相悖。但二审裁定书却虚构“鉴定机构和人员具备资质、程序合法”“投资金额依据转款凭证和收据确定”等事实,刻意维护无效鉴定意见,违反了证据排除规则。
三、程序违法与证据审查失范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一)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错误定罪量刑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是本案认定投资金额、投资损失等关键事实的核心证据。在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依法应当排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仍将其作为定案根据,导致对赵德荣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等关键事实认定错误,进而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裁定,使赵德荣被错误定罪量刑。
(二)未查清资金去向与损失事实,损害司法公正
赵德荣方指出,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北京京驰无限、山东晟泉矿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投资人均已成为两家企业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益并获得收益,至今无实际经济损失。但二审裁定书在未查清资金去向、未核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仍判决赵德荣退赔3400余万元,既未尊重客观事实,也未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未依法进行类案检索,违反“同案同判”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对于与本院生效裁判存在明显差异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确保裁判标准统一。本案与成都中院审理的其他类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主观恶性、行为危害性、涉案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二审法院未依法进行类案检索,直接作出对赵德荣不利的判决,违反了“同案同判”原则,损害了司法统一性和权威性。
四、程序违法与证据审查失范的法治危害
(一)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实体权益
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证据合法性、剥夺当事人质证权利、虚构事实维护无效鉴定,严重损害了赵德荣的辩护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导致其被错误定罪量刑,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害,违背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削弱司法公信力与权威性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证据审查、质证程序、类案检索等方面存在明显瑕疵,却未依法纠正,反而通过裁定书虚构事实维护无效鉴定,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影响营商环境与产权保护
中央多次强调,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防止“一刑了之”,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本案中,司法机关在未查清资金去向、未核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判决赵德荣承担高额退赔责任,不利于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五、程序违法与证据审查失范的救济路径
(一)申请再审与检察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或检察监督程序。赵德荣已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检察监督申请,请求对(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启动检察监督,依法提出抗诉并督促再审改判。
(二)申请上级法院依职权监督
对于二审裁定存在明显程序违法、证据审查失范、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上级法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判。
(三)举报审判人员违纪违法
若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法官惩戒委员会或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交举报线索与证据材料,请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以此推动案件复查或再审。
六、结语
成都中院(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在证据审查、质证程序、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明显程序违法与证据审查失范,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不利于营商环境和产权保护。建议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纠正错误裁判,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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