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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25日,原告吴志远与被告郑国栋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约定:

吴志远委托郑国栋以郑国栋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的一套住宅(一号房屋),建筑面积258.91平方米,总价12,495,826元;

房屋首付款5,005,826元及按揭贷款7,490,000元均由吴志远实际支付;

郑国栋仅作为名义购房人签署购房及贷款文件;

房屋交付后由吴志远占有使用,相关费用由其承担;

购房合同、产权证、付款凭证等原件由吴志远保管。

合同签订后,吴志远通过本人账户、亲属账户及关联公司分六笔向郑国栋账户支付首付款共计5,005,826元。随后,以郑国栋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749万元,吴志远按月向郑国栋还款账户转账,直至贷款结清。

房屋交付后,吴志远出资完成装修,并携家人实际居住至今,期间物业费、车位管理费、水电暖等费用均由其支付。不动产权证书于2020年登记至郑国栋名下。

2023年,吴志远提起诉讼,请求:

确认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判令郑国栋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被告抗辩意见
郑国栋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包括:

《借名买房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受误导签署;

所收款项属于家庭内部资金往来或赠与,非购房出资;

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另查明,一号房屋自2021年6月起被北京市某镇政府采取行政限制措施,限制办理转移登记,截至本案庭审结束仍未解除。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吴志远与郑国栋于2019年5月25日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驳回吴志远关于确认房屋所有权及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借名买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条款清晰,权利义务明确。被告主张“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该抗辩不予采纳。

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一致,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首付款、贷款本息、契税、装修及日常费用均由原告支付;

房屋自交付起由原告实际控制并居住使用;

全部原始购房及缴费凭证由原告持有;
上述事实与合同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真实存在。被告关于“赠与”或“家庭资金往来”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与长期履行行为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房屋处于行政限制状态,不具备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
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在行政查封或限制登记期间,不得办理产权转移。原告要求过户的请求,因客观条件不具备,暂无法支持。其可在限制措施解除后,另行主张权利。

办案要点总结

书面合同是证明借名合意的核心证据
在出名人否认借名关系的情形下,书面协议可直接证明双方就借名购房达成一致,显著降低举证难度。

履行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
律师系统收集并提交:

资金流向(含第三方代付说明);

还款记录

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

物业、水电等持续缴费记录;

居住事实证明;
以佐证合同实际履行,排除赠与或借贷可能。

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
本案策略聚焦于先行确认合同有效,为后续过户奠定基础。即便暂时无法办理登记,生效判决可有效防止出名人擅自处分房产。

行政限制需同步处理
律师建议客户在民事确权的同时,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解除限制措施,以尽快实现物权登记。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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