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理由:王廷同志是海南消防的思考者之一。他写的关于“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思考,与我起于“火灾”研究的“火灾二元论”一道,恰好属于我们近几年一直呼吁的“底层逻辑”之源。王廷同志说:“和很多人讲,他们不以为然,觉得是无稽之谈,殊不知概念问题是大问题”。禅哥以为,曲高和寡,责任不在普通人那里,而在思考者身上。“科普比科研更难”,如何让思考改变世界,这才是思考者最该思考的事情。

浅析消防安全的概念与底层逻辑问题

王廷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海南570000)

要:概念与底层逻辑是任何理论体系的基础,决定着事业发展的格局和高度,消防也不例外。当前从消防行政管理和执法视角看,消防领域存在诸如消防与安全、消防与消防安全、防火与消防安全等混同的概念问题,造成一定的逻辑混乱,给立法和执法带来影响。本文尝试从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剖析,尝试给出解题思路。

关键词:消防;安全;概念;逻辑

消防法规基础研究经常遇到一些困惑,比如“消防”和“消防安全”、“防火”和“消防安全”、“消防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等等,两两之间有没有区别,或者是什么逻辑关系?查阅文献资料检索关键字发现几乎没有区别,概念混同较为普遍,关于什么是“消防安全”目前也没有权威的法律定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表述也是时而“消防”时而“消防安全”,时而“消防工作责任”时而“消防安全责任”。本文通过对几组概念进行解析,尝试探究其底层逻辑关系,并为规范消防法治提供参考。

1 关于安全和消防的基本概念

1.1 关于安全

《安全导论》《安全管理》《安全工程学》等学科类书籍关于“安”字的解释,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即所谓无危则安;“全”字是指完满、完整、齐备或指没有伤害、无残缺、无损坏、无损失等,可谓无损则全。“安全”是指免受人员伤害、疾病或者死亡,或避免引起设备、财产破坏或损失的状态。

当前对安全问题内涵的理解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绝对的安全观和相对的安全观。绝对安全观认为:安全就是无事故、无危险,指客观存在的系统无导致人员伤亡、疾病,无造成人类财产、生命及环境损失的条件。相对安全观则认为:安全是指客体或系统对人类造成的可能的危害低于人类所能允许的承受限度的存在状态。也有学者认为,安全是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能将人员和财产损失(害)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的状态。

1.2 关于消防

不加“救援”的消防,单是针对火灾而言,本文探讨的消防问题均未包括救援。消防包括“消”和“防”,文义解释为灭火和防火。“消防”一词最早出现在日本,大约在明治初期,从汉字中引入了“消防”这个词汇,后来,中国近代从日本引入了“消防”一词,用来指代与火灾预防和扑救相关的工作和活动。近代以前,中国没有“消防”的固定词汇,一些古籍中会用“消灾灭火”来表达对火灾的应对处理,黄帝时期设置“火政”,周朝时改成“司煊”“司耀”,再如唐代设立的“武侯铺”和宋代“军巡铺”已是政府消防工作的专门组织。

对比英美等国家关于“消防”的词汇,其核心是围绕“Fire”的,英国1941年成立的国家消防局英文为“National Fire Service”,1947年颁布的“Fire Services Act”中文翻译为《消防法》,而其中的“Fire Services”直译应为“火灾的公共服务”,1971年版《火灾预防法》英文为“Fire Precautions Act”,因而Service代表了英国文字对防火和灭火行动的描述,火灾的预防用Precaution。美国联邦应急管理局下设的“United States Fire Administration”中文翻译为消防管理局,而直译为“管火局”或者“火管局”感觉更恰当,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Federal Fire Protection and Control Act No.93-498”中文官方翻译为《联邦消防及控制法》,而笔者认为更贴合的翻译应当为《联邦火灾防护和控制法》,消防本身就包含防护和控制的含义,“消防及控制”的表述完全是直接把“Fire”译为“消防”带来的弊端。此外,从美国国家消防学院“National Academy for Fire Prevention and control”称谓以及纽约州《消防和建筑统一规范》“Fire Prevention and Building Code”等法规也能看出,与英国的Precaution不同,美国的预防用的是Prevention。

最后,英美关于中文“消防安全”的相关表述应为“Fire Safety”,实际上是火灾安全。比如英国“Regulatory Reform(Fire Safety) order 2005”译为《制度改革令》(消防安全2005),马萨诸塞州消防局(Department of fire service)下设的“division of fire safety”译为“消防安全处”。

1.3 消防与安全的逻辑关系

通过上述概念阐述尝试得出一组消防与安全逻辑关系的推论:①火灾是由火及灾,是影响安全的一种灾害;②消防,即灭火和防火,是通过处置和预防火灾从而维护安全的一种活动;③消防是一种活动,安全是一种状态;④消防是安全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但消防和安全不是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再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我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关于安全科学的大类是“安全科学技术”(代码620),其下有诸如“安全社会学”(代码6202110)“安全管理学”(代码6202130)等学科,还有“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代码6203010),与前述两学科是分属不同中类的。此外还有“公共安全”(代码62080)中类学科,下设“应急救援”(代码6208040)及“公共安全其他学科”。笔者认为消防技术层面的学科应归类为“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其中火灾科学主要研究火灾的发生、蔓延、扩大、影响等学科内容,消防工程主要研究灭火和防火的工程类学科内容,消防社会管理的学科应归类在“安全社会学”或者“公共安全”之中。因此,国家现有学科分类标准中有“火灾科学”“消防工程”,并没有“消防安全”。

2 “消防安全”的概念和解析

在上文已详述有关概念的基础上,探讨本文的核心问题,即究竟如何理解“消防安全”。

2.1 “消防安全”的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常用方法,也是民众最易理解的方式。迄今为止,国内消防法规体系尚无对“消防安全”一词的正式定义,文义理解应为“消防的安全”,上文已讲到消防是灭火和防火的活动,那么更进一步是否可以解释为“灭火和防火活动的安全”,简言之就是消防活动本身的安全,即在预防火灾和灭火过程中将人员和财产损失(害)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的状态,这里的“人员和财产”是指参与消防活动本身的人员和财产,比如参与防火的消防监督员、社会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参与灭火的消防员、政府专职队员、志愿消防队员以及灭火器材装备,还是指消防活动所保护的目标人员和财产呢?显然采取文义解释更倾向于前一种理解,明显与当前普遍对“消防安全”的理解大相径庭。实际上,当前消防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消防业内、社会公众对“消防安全”的理解基本上就是“火灾防范”,即“不发生火灾或者发生火灾后能够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的状态”。比如,耳熟能详的“消防安全意识”,其实质就是“防火意识”或者“消防意识”。

2.2 “消防安全”的历史沿革

那么“消防安全”是怎么来的?通过研究我国消防法立法进程即可得出一条比较清晰的脉络: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首先出现“消防安全”的表述在第二条,即总则部分“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该条内容自2008年消防法全面修订以来再未修改;而1998年《消防法》第二条表述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前身是“防火安全责任制”;再往前的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总则部分无责任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亦即“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前身是“防火责任制度”;最后,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第六条:“在企业、事业、合作社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此外,通过检索“消防安全”,现行《消防法》出现53次,1998年法出现36次,1984年条例出现4次,1957年监督条例出现2次。其中,1998年法除了责任制方面表述与现行法不一致外,其余关于“消防安全布局”“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安全制度”等内容相同,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法第六条中的“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在现行法中改为了“消防安全意识”,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现行法中又改回了“消防宣传教育”,减去了“安全”两字;1984年条例出现4次“消防安全”的表述分别为“影响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技术标准”;1957年出现的2次分别为“消防安全检查”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2.3 “消防工作”与“消防安全”的对比

虽然“消防安全”在立法中呈现使用频次走高的趋势,但《消防法》《消防条例》依然未修改也不可能修改为“消防安全法”或者“消防安全条例”。《消防法》总则部分关于方针、原则、领导体系、职责分工、保障、奖励等规定都单一指向“消防工作”,而非“消防安全”。

在责任制的表述上,《消防法》第二条规定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分别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人、农村等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而第五十二条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其中第三项又规定:“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此外,消防安全责任与消防安全职责也存在混同问题。因此,建议立法表述上进行统一,对现有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职责”等统一规范为“消防工作责任”。

3 “消防安全”的其他底层逻辑问题

“消防”加上“安全”之后的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概念混同、逻辑混乱,除此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不容忽视。

3.1 关乎消防立法体系的严谨和稳定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关键字是“消防”还是“消防安全”?笔者认为这是消防立法的底层逻辑,处理不好会影响整个消防法规体系。

首先,上文已对现行法律及责任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等进行了分析,再通过对其他位阶的地方性消防法规、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研究,虽然其数量庞大难以全口径统计,但概念和逻辑问题同样普遍存在,除上述已经分析的问题之外,还有大量诸如“防火检查”与“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工作”与“消防安全监督”、“防火宣传”与“消防安全宣传”、“消防技术标准”与“消防安全标准”等的概念混同问题,严重影响立法的严谨性。对任何法律用语、术语、词汇或者单个字在特定的法律表述中需要明确定义或者解释,这是立法技术的最基本要求,行政法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对应主体为立法者、执法者和执法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立法层面差之毫厘,则执法层面谬以千里,特别对于一些基础性概念问题,一定要在立法环节予以厘清,否则影响法的整体稳定性。

“消防”一词基于被人们的广泛认可、熟知或者融入生活常识而无需解释,易于被大众所接受,而“消防安全”既无法定权威解释,又存在诸如上文所述的条文模糊、歧义甚至前后矛盾问题。建议启动法律解释,统一“消防安全”在法规体系中的适用情形,或者予以废止,用回“防火”“灭火”等简明的术语。

3.2 影响消防工作和队伍改革方向

消防,因火而生,火是消防工作的本质和主要矛盾,抛开火而讲安全等于买椟还珠;消防,本身就是安全的支系,刻意在消防之后加上安全,反而限制了格局并成为画蛇添足。有观点认为,讲“火”或者“防火”会显得消防工作面窄,只有加上“安全”才显得融入大安全体系,“防火”是行内俗语,“消防安全”相对正式。笔者认为,本质都是朴素的,并且“火”也绝非俗物,人们在上古时期对世界认识处于初始阶段时,就已将火置于了五行之中,当前的政府职能设置已然有矿业(金)、林业(木)、水务(水)、国土(土)等部门,而唯独“火”寻寻觅觅、忽明忽暗。消防工作应该一以贯之的研究火,学会从更大维度、更多角度去控制良火、消灭恶火,不断精进、造福人类,回避火而讲安全无疑是无源之水。

此外,如果仍要坚持用“消防安全”,应该置于哪个“安全”之下?消防体制改革前,消防置于“公共安全”之下,虽然国家未明确“公安”与“公共安全”的关系,但从公安部门的职能定位看,正是维护公共安全的政府组成部门。《消防法》第一条也开宗明义:“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改革后,消防救援队伍划归应急管理部,法律也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因此消防安全归口安全生产正在成为社会普遍共识,虽然消防与安全生产有重叠但绝不被包括于安全生产,虽然也有不少消防业内人士发表不同意见,但显然难以扭转大局,比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31个行业领域子方案,消防位列其中。

因此笔者认为,从“消防”到“消防安全”的转变或者“消防安全”的广泛运用,一定程度影响了消防体制改革的方向。消防之于安全的范围本来要比生产安全更宽泛,包括了非生产领域的火灾问题,而一旦称之为“消防安全”,则势必容易与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矿山安全、危化品安全等行业联系起来,从而把消防定性为一个行业,并顺理成章地囊括于安全生产之中。参看安监部门,从劳动部门下设的机构一路发展壮大,最终成为应急管理部门的重要力量,其对于“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研究是何等审慎且精深,调整了顺序便扭转了格局。而消防,增加了“安全”却限缩了空间,值得思考。

4结语

消防,是个简美的词汇,对于社会防火灭火工作来说,已能够完满诠释其任务和本质,而“消防安全”却一定程度混淆了法律概念,限缩了职能空间,甚至影响了改革方向。建议下一步消防的立法和改革做出取舍,要么统一规范用语,要么进行权威法律解释,并重构底层逻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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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英.新中国成立70年来消防法规建设成就综述[J].中国消防,2019,528(11):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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