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本案是刑事辩护“黄金救援期”(即刑事拘留至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成功介入的范例。
其核心价值在于,辩护律师未拘泥于短期内难以厘清的实体罪责争议,而是精准运用程序法规则,将辩护火力集中于“逮捕必要性”这一关键程序节点。通过系统梳理当事人过往行为性质、一贯表现及到案态度,向检察机关有力论证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社会危险性,从而在审查批捕环节直接阻却了羁押,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免受不当羁押的合法权利,为后续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这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早期阶段策略选择与专业判断的极端重要性。
诈骗罪
2025年10月24日,当事人葛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林卫律师担任侦查阶段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林卫律师立即安排会见,深入了解案情。据葛某陈述,其涉案行为与一段商业经历相关:他曾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24年11月注销)联系贸易业务,手机中存有相关业务群聊记录,并曾收到公司相关人员支付的业务费用及生活费。此外,葛某与案外人王某之间存在私人经济往来,其坚称属正常民间借贷,与诈骗无关。
基于此,林卫律师认为葛某不符合必须逮捕的条件,随即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在得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律师迅速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实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经决定,予以释放。
在本案中,我们的辩护策略遵循“阶段聚焦、程序优先、情理法结合”的原则,核心目标是“在审查批捕环节实现不羁押”。
1. 抢占“黄金救援期”,奠定沟通基础:刑拘后37天内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时期。我们在第一时间会见,不仅稳定当事人情绪,更迅速掌握了“贸易活动记录”、“款项往来性质”等关键信息。这确保了后续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意见书言之有物,建立在扎实的事实接触基础上,而非凭空说理。
2. 精准定位:将“社会危险性”审查作为主战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必须同时满足证据、刑罚和社会危险性三个条件。在证据尚未完全固定的侦查初期,我们选择主攻“社会危险性”这一要件。我们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围绕葛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陈述稳定、配合调查、有固定社会关系且家属愿提供担保”等一系列情节,构建了严密的逻辑链条,向检察官证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任何妨害诉讼顺利进行或再次犯罪的风险,完全没有适用最为严厉的逮捕措施的必要。
3. 化事实为论据,提升意见说服力:我们将当事人关于“从事贸易”、“私人借贷”的陈述,转化为论证其行为存在正常商业逻辑与民事关系背景的线索,从而削弱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的推定。同时,主动附上涉案公司已注销等材料,展现了律师工作的主动性与严谨性,使书面意见更具可信度。
4. 法律评析:本案的成功,是“捕诉一体”背景下,程序性辩护效能的直接体现。它彰显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日趋实质化。律师在此阶段提交一份紧扣法律要件、事实清晰、说理充分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是有效影响检察官心证、维护当事人人身自由权的关键法律动作。这正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是必要且最后的手段。
最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葛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随即依法对葛某发放《释放证明书》。当事人得以重获自由,回归正常生活与家庭。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林卫律师团队,精研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在案件早期阶段进行精准、有效的法律干预,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守住程序正义的关口,捍卫其合法权益。
附:《释放证明书》
▌执业领域
林卫律师主要从事诉讼业务,经过三十多年的执业,林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商业秘密案件、商标权属及侵权案件等方面具有独到的能力。
另外在海事海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商事合同类,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
林卫律师工作作风扎实认真,思路清晰严谨,善于组织证据、运用证据。
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有数个案件的无罪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在民商案件中,尤其善于二审案件的上诉代理,很多案件在一审获不利判决后上诉成功,极大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代表性案例
·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通过严密的取证工作和对救生艇制造所必须得模具、图纸、制造工艺与委托人公司技术人员的充分沟通交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因设备制造的缺陷导致船舶在试航过程中发生蒸汽管泄漏事故,致使参加试航人员伤亡的严重事故。通过严密的取证证明了该起事故系设备供应商的设备不符合要求所致,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护了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 国外公司产品的代理商被告构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严密的取证工作,证明该代理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含义不仅是外文而且构成具有独特含义,原告不能解释和陈述其注册的商标含义和构思,且证据证明在原告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国外公司销售代理商已经在特定产品使用领域进行了产品的销售和宣传,并在之后也注册了相应产品范围的商标。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的不当起诉。
· 船舶设计合同纠纷,船舶经设计建造后发生数次螺旋桨损坏事故,严重影响了正常航行。原告向武汉还是法院起诉,要求设计单位和建造单位共同赔偿其损失。通过严密的取证,证明设计符合船舶的设计规范,发生的事故系在制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护了设计单位的合法利益。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加工方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委托方支付款项,委托方表示因加工所提供的材料以及承揽方延期交货导致的出口货物空运费的损失应当由加工方承担。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当地一审、二审均判决委托方败诉,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通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高院在委托人严密的证据中发现了问题,提起再审并撤销二审判决书改判支持委托人的反诉请求。
· 海上运输合同纠纷中的无单放货案件,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比较复杂。通过严密的证据收集,经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得到切实的执行。
·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付了承保的某商品住宅楼因过道消防水管抱箍脱落引起的业主财产损失,继而向法院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经过严密的取证,证明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建造的相应部位,材料和施工均符合国家标准。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公司出具的报告中提及的造成事故的原因并不充分。法院结合提交的证据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请求。
· 广告公司依据与商业有限签订的《专项工程承包合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已经完工的工程款,支付律师费和仲裁费用等。律师依据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相关法律,严密收集证据,证明了合同已经符合解除条件,并提供了能够证明相应工程量和工程款的证。仲裁请求获得仲裁委员会的全部支持。
· 计某与其就职的某物业咨询公司(商业地产中介)劳动争议纠纷。起先计谋自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为裁决全部不予支持。后经朋友介绍委托本律师代理法院程序诉讼。经律师严密组织证据,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诉讼请求,通过律师详尽分分析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基本完全只支持了计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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