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路边的野花不要采”,河南信阳的刘某却没放在心上。
她看着山上的兰草开得清雅动人,一时心动挖了55株想带回家种,谁知刚上火车就被民警拦下。当鉴定结果出来时,她彻底傻了眼——这些漫山遍野的“普通花草”,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蕙兰。一场赏花的小欢喜,转眼变成了触犯刑法的大麻烦。
刘某是个爱花的农村妇女,平日里就喜欢在院子里摆弄些花花草草。
去年10月的一天,她在自留山上看到一丛丛蕙兰开得正好,淡紫色的小花在风中轻轻摇曳,越看越喜欢。“这花好看,挖几株回家种着,每天都能赏到。”
她心里想着,拿起镰刀就动手,一口气挖了55株,小心翼翼地包好带回县城,就等第二天坐火车带回安徽老家。
10月11日下午五点多,刘某拎着鼓鼓囊囊的袋子走进火车站,满心欢喜地憧憬着院子里开满兰花的样子。
可刚过安检,就被眼尖的民警拦了下来。“你这袋子里装的是什么?”民警的声音让她心里一紧。
打开袋子,55株带着泥土的兰草露了出来。民警看着这些草的形态,立刻意识到不对劲,当场就把人扣下,兰草也一并被扣押。
“不就是几棵草吗?山上多得是,至于这么兴师动众?”刘某又委屈又不解,觉得自己不过是挖了几棵野花,犯不上这么上纲上线。
直到警方把兰草送去鉴定,结果出来的那一刻,刘某才真正慌了神。鉴定报告上清楚写着:这些兰草是蕙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她瞬间瘫坐在椅子上,眼泪止不住地流:“我就是个农村妇女,没读过书,哪知道这是保护植物啊!从小在山上见惯了,以为就是普通的草……”
到案后,刘某一五一十地交代了采挖经过,自愿认罪认罚,反复说自己是“不懂法才犯了错”。
法院审理时,考虑到她主动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只是为了观赏而非牟利,决定从轻处罚。但法律面前,不知法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根据《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株以上即构成犯罪,刘某挖了55株,数量远超入罪标准,客观上已经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平衡。
最终,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扣押的55株蕙兰,也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走出法院的那一刻,刘某红着眼眶说:“我就是想养个花,没想到会闯这么大的祸。”这场因无知引发的悲剧,让人唏嘘不已。
它也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野外的花草看似寻常,却可能是受法律保护的珍稀物种。别让一时的贪念和无知,换来追悔莫及的后果。毕竟,保护野生植物,从来都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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