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陈炜律师
摘要:本文以律师视角深入剖析强奸罪中“轮奸”情节的认定标准,通过典型案例对比轮奸与先后实施单独强奸之间的本质差异,从共同故意、行为关联性、量刑后果等多维度阐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规则。
引言:轮奸认定的法律意义与复杂性
在强奸罪案件中,是否认定“轮奸”情节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幅度——普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轮奸则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这一认定不仅涉及法律解释的争议,更关乎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以及被害人的法益保护平衡。
实践中,轮奸认定存在诸多复杂情形:缺乏事前通谋的先后强奸能否认定为轮奸?一人既遂一人未遂是否构成轮奸?轮奸是否要求二人以上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问题的解答,需要我们从刑法理论、司法实践和辩护策略多角度进行深入剖析。
一、轮奸认定的理论基础与法律要件
1.1 轮奸的法律定位:情节加重犯而非独立罪名
轮奸在我国刑法中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而是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作为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设置更严厉的法定刑。
从法律性质上看,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其加重处罚的依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恶劣性质和对被害人造成的特殊伤害,而非仅仅看重具体的损害结果。这意味着即使轮奸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重伤后果,其行为性质本身就已经具备了加重处罚的基础。
1.2 轮奸构成的核心要件
根据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轮奸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
主观要件:共同轮奸的故意与意思联络
轮奸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即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这种意思联络可以是事先通谋,也可以是事中形成,但必须是各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奸淫。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共同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之间有明确的语言交流,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和环境因素推断其存在默契的意思联络。例如,多名男女在特定环境下共同参与淫秽活动,一人开始实施奸淫行为后,其他人相继实施,法院可能认定存在轮奸的共同故意。
客观要件:轮流奸淫的行为与时空关联性
在客观方面,轮奸要求二人以上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内,对同一被害人实际实施了奸淫行为。即使其中有人未完成奸淫(未遂),但只要有人既遂,且各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仍可能认定为轮奸。
关于时间间隔的判断,司法实践并不机械要求行为必须完全连续。关键在于对被害人的控制状态是否持续,如果各行为人利用同一或持续的控制状态实施奸淫,即使时间间隔较长,也可能认定为轮奸。
二、轮奸与先后单独强奸的关键区别
2.1 主观方面:共同故意 vs 各自独立故意
轮奸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和意思联络,各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在参与一个集体的奸淫行为,彼此心理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而先后单独强奸则是各行为人基于独立故意,分别实施奸淫行为,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例如,甲强奸被害人后离开,乙偶然发现被害人后又实施强奸,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轮奸。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承继的共犯”情形。如祝某案中,祝某在强奸被害人后,才联系周某要求其也来实施强奸。法院认为祝某构成轮奸,而周某因事前没有与祝某合谋轮奸被害人,也没有为祝某完成强奸行为提供帮助,故不构成轮奸。这一判决强调了对共同故意形成时点的严格把握。
2.2 客观方面:行为关联性 vs 行为独立性
轮奸中各行为人的奸淫行为具有关联性和协同性,表现为各行为人往往在同一地点或持续的控制状态下实施奸淫,行为之间相互利用、相互配合。
而先后单独强奸则是各行为人独立实施,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例如,甲在某地强奸被害人后离开,被害人恢复自由后,乙在另一地点又对其实施强奸,两个行为在时间、空间上均相对独立。
在曹坤龙案中,法院认为虽事前没有通谋,但在教唆和性的诱惑下,多名被告人的内心都是明知的,彼此都希望与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都实施了奸淫行为,故应当以轮奸论处。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对共同故意认定的灵活性。
2.3 时空要件:连续性 vs 间断性
轮奸要求各行为在时间上有连续性,在空间上有关联性。如果各行为间隔时间过长,或者地点完全不同,导致对被害人的控制状态已经中断,则一般不认定为轮奸。
例如,李某案中,李某企图强奸被害人但因自身原因未得逞,一小时后黎某某等人又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法院认为两次行为间隔时间较长,且李某与黎某某等人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轮奸。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与认定难点
3.1 部分既遂部分未遂是否构成轮奸
对于轮奸中部分行为人奸淫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形,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肯定说认为,只要参与轮奸的行为人中有一人强奸既遂,其他行为人即使未遂,也构成轮奸。理由是轮奸属于共同犯罪,应适用“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如此认定有利于保持量刑的均衡性,避免出现罪刑不相当的情况。
否定说则认为,轮奸要求二人以上均实际实施并完成奸淫行为,如果只有一人既遂,则不符合“二人以上轮奸”的法定要件。这种观点强调对刑法用语的严格解释,避免扩大轮奸的认定范围。
在王某某、张某某案中,法院采纳了肯定说,认为“两名男子强奸一名女子,其中一人既遂,一人未遂,从共同犯罪的形态看,对两人均应以强奸既遂论,且须按轮奸情节确定所适用的法定刑”。这一判决体现了当前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法益,重视轮奸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特殊伤害。
3.2 缺乏刑事责任能力者参与是否影响轮奸认定
当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共同”实施轮流奸淫时,是否构成轮奸?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轮奸以共同犯罪为前提,如果一方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构成犯罪,则双方不构成共同犯罪,也就不构成轮奸。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轮奸是客观事实行为,注重的是行为人共同造成被害人遭受侵害的客观事实。只要存在二人以上轮流奸淫的客观行为,就应认定轮奸情节,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是个责任承担问题,不影响轮奸的认定。
武汉大学法学院的观点倾向于第二种,认为“轮奸情节的成立不需要以共同犯罪为前提,只要行为人伙同他人,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即可”。这一观点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认可。
3.3 “承继的共犯”情形下的轮奸认定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前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后行为人加入并与前行为人共同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形。在此类案件中,轮奸的认定存在特殊难点。
祝某案中,祝某先强奸被害人,之后才邀请周某也来实施强奸。法院认为祝某的行为构成轮奸,而周某则不构成。判决理由在于:祝某在强奸被害人之后,又唆使周某强奸被害人,对周某强奸被害人的行为予以加功,应对周某强奸被害人的结果承担责任;而周某事前并没有与祝某合谋轮奸被害人,也没有为祝某完成强奸行为提供帮助,故不构成轮奸。
这一判决体现了个人责任原则,强调在承继的共同犯罪中,后行为并未对前行为予以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加功,后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前结果的原因,因此不能将前结果归责于后行为人。
四、辩护策略与实务建议
4.1 轮奸指控的辩护要点
针对轮奸指控,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辩护:
第一,打破共同故意的证明链条。通过证据证明各行为人之间缺乏意思联络,是基于独立故意实施奸淫行为。例如,证明行为人之间互不认识,或者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明显分离,不存在形成共同故意的情境。
第二,论证行为缺乏关联性。如果各行为人的奸淫行为在时间上间隔较长,或者在地点上完全不同,且对被害人的控制状态已经中断,则可以主张不构成轮奸。
第三,利用“承继共犯”理论限制责任范围。对于后加入的行为人,可以论证其与先行为人间缺乏事前通谋,对先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没有提供帮助,不应承担轮奸的刑事责任。
4.2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策略
第一,注重客观行为分析。轮奸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避免仅根据客观结果客观归罪。律师应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意思联络情况,防止轮奸认定的不当扩大。
第二,强调罪刑相适应原则。轮奸作为加重情节,量刑幅度远高于普通强奸罪。律师应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论证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未达到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程度,则不应当认定为轮奸。
第三,充分利用指导案例和学术观点。由于轮奸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律师可以引用相关指导案例和权威学术观点,支持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解释。
结语:在法益保护与罪刑法定之间寻求平衡
轮奸与先后单独强奸的界限认定,本质上是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轮奸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远大于普通强奸,刑法通过设置加重处罚予以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轮奸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刑法规定,避免不当扩大打击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重视轮奸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特殊伤害,又严格把握共同故意和意思联络的认定标准。对于缺乏共同故意和行為关联性的先后强奸,不应认定为轮奸,而应作为独立的强奸罪处理。
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们既要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都应审慎认定轮奸情节,确保罚当其罪,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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