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中国年我的春节故事#在体制内的认知里,有一个极易混淆的“称谓陷阱”:很多人张口就把司法局叫做“司法机关”,甚至不少体制内同仁也会随口说错。但事实恰恰相反:司法局只是政法单位、行政机关,既不可以被称为“司法机关”,本质上也不属于司法机关。我的观点很明确:这种称谓混淆,看似是一字之差的疏忽,实则暴露了对体制内机构职能的认知偏差,厘清二者边界,不仅是尊重机构定位,更是读懂政法系统分工逻辑的基础。

要分清二者,核心先明确一个关键: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政法单位,从来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各司其职、边界清晰的不同主体。根据我国机构设置,司法机关的核心定位是“裁判、监督”,特指法院和检察院,它们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干预,核心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惩治违法犯罪,是法治建设的“最后一道防线”。

而司法局,虽属于政法系统,和法院检察院同属政法单位,但它的本质是行政机关,核心职能是“管理、服务、普法”,而非“司法裁判”。比如开展法治宣传、指导人民调解、管理律师和公证行业、负责社区矫正,这些都是典型的行政职能,和法院审理案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司法职能,有着本质区别——司法局管的是“法治过程中的服务与管理”,司法机关管的是“法治最终的裁判与监督”。

很多人之所以会混淆,根源在于“司法”二字的误导,觉得带“法”字、属政法系统,就是司法机关。实则不然,政法单位是一个“大范畴”,包含了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和政法类行政机关(司法局、公安局),二者虽协同推进法治建设,但分工截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一字之差,差的不仅是称谓,更是职能定位的清晰认知。把司法局称为司法机关,不仅不符合机构设置的官方定位,也容易让群众误解其职能——比如有人遇到纠纷,会直接找司法局“打官司”,殊不知这是混淆了司法局与法院的职责。厘清司法局“政法单位、行政机关”的定位,摒弃“司法机关”的错误称谓,既是对体制机构的尊重,也是提升自身认知、普及法治常识的应有之举,唯有边界清晰,才能让各机构各司其职、协同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