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案例一:王某西等16人与某建筑装饰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杨某与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三:陕西某省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某电器公司借款纠纷执行案
案例四:李某与某机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五:杨某等26人与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六:王某等85人与某劳务公司、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例八:李某某等人与四川某公司、何某某等人与南通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十案
案例九:丁某与孙某、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邢某某与麒某公司、陕某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一:陕西某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水电第九工程局、陕西某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十二:梁某与西安某环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01
王某西等16人与某建筑装饰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报送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案情简介
某建筑装饰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将劳务分包给永某公司,永某公司又将油漆劳务转包给王某亚。王某亚雇佣王某西等16位农民工完成施工后,未获得足额劳务费,遂起诉某建筑装饰公司、永某公司等多方主体,要求支付劳务报酬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审判决王某亚支付拖欠劳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永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建筑装饰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立足实质性化解纠纷,坚持合议庭主导、全员联动、全程跟进、重点攻坚的工作理念推进案件处理。在办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全员参与、协同发力,立足争议焦点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立案、庭前准备、庭审、庭后沟通全流程,持续跟进当事人诉求变化,动态调整化解方案;聚焦农民工报酬兑付、各涉案主体责任划分等核心争议点精准发力,逐一厘清法律关系,细致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耐心疏导各方情绪、消解各方对立分歧。经多方沟通协调,各方最终达成一致和解意见,16名农民工与某建筑装饰公司均认可了一审判决,主动撤回上诉。法院迅速出具准予撤诉裁定,并同步督促义务主体按期足额履行劳务费支付义务,案涉纠纷得以短时间内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传承东方调解智慧、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高效化解民生纠纷的生动范例。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通过“全员调、全程调、重点调”的工作模式,打破单一审判思维,将调解工作深度融合案件办理的各环节,将审判职能向前延伸、向后跟进,不仅精准回应了农民工的维权痛点与企业的法律困惑,更从源头上化解了矛盾,减少了程序空转,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了中国特色司法调解制度的独特优势,为同类涉众型民生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借鉴、可推广的实践路径,也诠释了中国特色司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温度与担当。
02
杨某与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报送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杨某经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介绍,在该公司承包的郑州市高新区西流湖2号安置区B区南地块湖畔佳苑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名为《劳务合同》的书面协议。协议虽未冠以劳动合同之名,但约定须服从公司调度、参加安全培训、遵守内部劳动纪律,并以计件形式获取劳动报酬。后该公司拖欠工资未付,杨某诉至法院,主张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欠付报酬。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则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为由,否认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摒弃形式外观,聚焦实质法律特征,从主体适格、人身从属性、劳动关联性三个维度综合判断。本案中,杨某与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条件,杨某在工作中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与制度约束,从事的木工劳动属于公司业务范畴,且劳动报酬由公司定期核算支付,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遂依法判决公司向杨某支付拖欠工资84299.6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厘清用工关系性质、精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范例。针对部分用工主体以签订“劳务合同”为名,规避用工责任、分割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法院坚持“实质优于形式”的裁判准则,穿透合同表象审查用工实质,准确甄别事实劳动关系,明确了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与裁判尺度。该案的审理既有力保障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享受用工保障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规范用工市场、弘扬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为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清晰指引,切实筑牢了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的坚实防线。
03
陕西某省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某电器公司借款纠纷执行案
报送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二庭
案情简介
陕西某省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某电器公司借款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达2.5亿余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面积约13.38万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在建工程。经一拍流拍后,二拍以3.2亿余元溢价成交。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关联案件,包括10余起农民工工资纠纷,拖欠千余名农民工工资近亿元,各债权人均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其中部分农民工因法律意识薄弱,在诉讼阶段未主动主张权利,亦未查封涉案标的物,面临工资难以兑现的困境。时值年末,农民工盼薪心切,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矛盾。
处理结果
法院在执行中,秉持“民生优先、司法为民”理念,第一时间梳理涉案债权债务关系,精准锁定可用于农民工工资兑付的财产份额。同时牵头组织债权人召开协调会,释法明理争取各方理解,最终促使部分债权人自愿让渡部分受偿权益。执行团队在此基础上,紧扣“四个最”小切口创新要求,对复杂的案款分配方案反复研究优化,最终方案获得全部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一致认可,15起农民工工资案件实现全额受偿,近亿元执行款精准发放至1000余名农民工手中,彻底解决了困扰农民工的“薪愁”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民生优先”理念、高效化解涉众型欠薪难题的典型范例。面对涉案人员多、法律关系复杂的执行困境,法院通过“联动多方、协调让渡、优化方案”的全链条举措,既坚守了司法公正底线,又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成功将农民工的“纸上权益”转化为手中的“真金白银”。这一做法不仅是“两行动、两措施”和“四个最”小切口创新精神的生动实践,也为根治欠薪问题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样本,有力筑牢了民生保障底线,赢得了群众的广泛赞誉。
04
李某与某机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报送单位: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某机电工程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拖欠李某等多名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该公司仍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拒付,李某等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初期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但承办法官通过追踪账户流水、传唤法定代表人贺某,发现贺某正暗中转移4台核心机床设备,企图逃避执行。法院遂立即启动涉农民工案件应急执行机制,调度8名执行干警,协调专业吊装团队及大型设备,组成专项执行组赶赴现场执行。
处理结果
西咸新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直接扣押被执行人的机床,而是将设备移位至厂区指定区域看管进行“活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秩序的影响。在法律威慑和善意执行的双重作用下,贺某放弃侥幸心理,主动提出和解,现场支付了70%工资欠款,并以个人名下车辆抵押,承诺一周内付清余款。最终双方达成分期履行方案,法院对机床设备采取了“活封”措施,允许企业在监管下继续使用设备进行生产。被执行人随后全额支付了拖欠多年的工资,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刚柔并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鲜活实践,面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通过快速响应线索、启动应急执行机制,彰显了法律威慑力,筑牢了农民工权益底线。同时,法院对仍有经营潜力的被执行人,摒弃“一执了之”的简单化做法,通过“活封”核心设备、促成执行和解、允许分期履行等灵活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企业保留了“造血”能力,既高效兑现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保障民生与护航发展的有机统一,又为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05
杨某等26人与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报送单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杨某等26人劳动报酬共计150余万元,经劳动仲裁与法院判决后,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杨某等26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经查控,发现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深挖线索,法院发现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及诉讼期间转移银行账户内30万元存款,执行依据生效后又转移银行账户内40余万元,并通过将公司注册资金从认缴107万元减少到认缴3万元的方式逃避执行,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更换了联系方式,导致案件一度陷入查人找物的困境。
处理结果
法院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牛某1、股东牛某2、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后,迅速将线索移交公安新城分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其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牛某1、牛某2、张某迫于刑罚压力,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并在三日内将全部案款履行到位,涉及26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全部圆满执结。2025年6月,新城法院公开审理该起拒执罪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强力保障民生权益的典型范例。面对用人单位恶意转移财产、减资逃债的恶劣行为,法院通过“民事执行+刑事追责”的联动机制,以刑事威慑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不仅高效兑现了26名劳动者的“血汗钱”,更有力震慑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权威,为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06
王某等85人与某劳务公司、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报送单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2年初,某建设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承接项目的劳务进行了分包。某劳务公司分包劳务后,雇佣了王某等85名农民工完成劳务作业,仅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剩余款项长期拖欠。王某等85名农民工向建设公司和劳务公司索要长期拖欠的劳务费时,两公司以款项已付至挂靠单位为由拒付。85名农民工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劳务公司、建设公司支付劳务费及利息。
处理结果
承办法官先行赴企业走访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后,指导企业固定争议金额证据。针对85名返乡农民工材料不齐、往返成本高的问题,法院引导其按班组推选诉讼代表人,分三案立案,并以要素式审判一日完成庭审。最终判决劳务公司清偿85名劳务人员劳务费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采取“正文+附件表格”形式,正文列明共性裁判内容,附件表格清晰标注应付每位农民工的具体金额、诉讼费负担等信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化解涉众型欠薪纠纷的创新范例。通过融合“代表人诉讼制度+要素式审判方法+示范性庭审”模式,以推行代表人、分案集中审理、一揽子裁判的方法,大幅降低了农民工的诉讼成本,显著提升审判效率,实现了“程序精简、实体公正”的效果。这一做法既高效保障了农民工群体权益,也为批量涉民生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彰显了法院在涉民生纠纷化解中的创新与担当。
07
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报送单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参与雁塔区某村城棚改安置楼建设工程项目劳动用工工作期间,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未向工人提供工资清单;二是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未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1月先后向该公司电子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公司未予整改。2025年1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2月又作出了雁人社监罚字[2025]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于2025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违法事实明确且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协同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典型范例。面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拒不整改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通过非诉执行程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形成了“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人民法院非诉强制执行”的刚性协同机制。这一做法不仅有力打击了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更以司法强制力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筑牢了防线,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
08
李某某等人与四川某公司、何某某等人与南通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十案
报送部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李某某等十四位农民工与四川某公司、何某某等六位农民工与南通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十案。李某某等人分别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在四川某公司、南通某公司分包的位于西安市两处建设工程项目上提供劳务。劳务结束后,四川某公司与南通某公司未按时向李某某、何某某等二十位农民工支付劳务费,农民工们遂诉至法院,二十案涉及劳务费共计319935元。
处理结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站式服务中心”受理该二十案后,启动“收、保、调、确、执”一站式解纷模式,委托西安市农民工工资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促成四川某公司、南通某公司于2025年7月底付清欠付的319935元劳务费。因两公司未按期履行,法院执行团队经督促无果后,通过线上查控措施、线下冻结案涉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等措施强力执行,最终两公司于9月19日将案涉劳务费尽数转入了法院案件款专户,二十案一次性办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针对涉农民工群体、法律关系清晰的案件,联动专业调解组织快速达成调解并完成司法确认,再依托“收、保、调、确、执”一站式解纷模式,由执行团队提前介入、准确推进,高效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既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也为涉民生类案件的高效处理提供了示范路径。
09
丁某与孙某、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报送单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孙某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了《某学院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某学院图文信息中心消防水电安装项目。随后,孙某雇佣丁某在该项目中提供劳务。丁某完成工作后,孙某向丁某出具欠条,明确尚欠丁某剩余劳务费24500元。丁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孙某与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劳务费。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建筑公司允许孙某以其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导致孙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某建筑公司应当对孙某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承担先行支付责任。遂判决:某建筑公司应对孙某拖欠丁某的劳务费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裁判精准回应建筑行业挂靠治理难题的典范。法院穿透挂靠经营的本质,认定被挂靠单位某建筑公司出借资质、共享经营利益,就必须对挂靠人孙某的欠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判决结果清晰传递了司法立场即:任何借挂靠规避责任的行为,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力规范了建筑行业用工秩序,为农民工权益保障筑牢了司法防线。
10
邢某某与麒某公司、陕某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报送单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陕某建公司系临潼蓝光某某社区五期A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麒某公司从其处分包劳务后,雇佣邢某某进行施工。项目结束后,麒某公司项目经理叶某某向邢某某出具书面结算单,确认劳务费为13320元。邢某某讨要无果后,遂将麒某公司与陕某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费。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某作为麒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相关事宜,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工程量及金额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效力及于麒某公司。麒某公司应对拖欠的劳务费及利息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陕某建公司对分包单位麒某公司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监督义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亦应对分包单位麒某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麒某公司向邢某某支付劳务费及利息,陕某建公司对麒某公司欠薪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是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立法精神转化为司法实践的生动范例。法院通过确认分包项目经理职务行为的效力,并明确总包单位的先行支付责任,为农民工构建起了坚实的工资支付“保障网”。这一判决不仅让农民工维权路径更清晰、权益保障更牢固,也有力促进了企业诚信经营,为构建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多方共治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提供了司法支撑。
11
陕西某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水电第九工程局、陕西某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报送部门: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中国某水电九局将蓝田县全域治水综合治理工程灞河干流峪口至白马河口段堤防项目劳务分包给某龙建设公司(乙方)。2022年4月,某龙建设公司又将灞河干流峪口至白马河口段堤防工程及*#、*#坝湿地项目劳务分包给与某尚建筑公司。某尚建筑公司完成大部工程后,因上游主体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张某刚等3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442536元。2024年4月18日,某尚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某龙建设公司与中国某水电九局连带向其公司支付工程款17249275.2元及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2024年12月,某尚建筑公司向蓝田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申请由中国某水电九局、某龙建设公司先行给付工程款4442536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处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中联动劳动监察部门核实欠薪事实,经审执部门密切配合,于2025年1月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责令中国某水电九局、某龙建设公司先行支付某尚建筑公司工程款260万元。执行部门迅速从中国某水电九局处执行到位该款项,由某尚建筑公司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快速缓解了农民工的讨薪困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运用“先予执行+部门联动+审执协同”模式,高效化解建设工程领域欠薪纠纷的典型案例。面对总包、分包环节工程款拖欠引发的农民工欠薪问题,法院主动联动劳动监察部门核实案情,通过先予执行制度快速为企业“输血”,并推动审执无缝衔接,确定260万元欠薪及时兑付。这一做法不仅有力维护了39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为破解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薪款脱节”的治理难题提供了实践样本。
12
梁某与西安某环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报送单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梁某入职西安某环境有限公司时,被用人单位要求签署了一份自愿主动要求不在公司缴纳社会统筹保险的《承诺书》,梁某在职期间曾多次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但西安某环境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24年3月梁某离职时,西安某环境有限公司要求其填写了离职原因为“合同到期,自愿离职”的《离职申请书》及《离职申请审批表》。但梁某主张其离职的真实原因是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被迫离职”。梁某向周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梁某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行为。因公司未能提交劳动合同,其所主张的“合同到期,自愿离职”法院不予采信,认定梁某确系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离职。遂判决西安某环境有限公司向梁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4722.92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不仅解决了劳资个案争议,更深刻诠释了司法在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的规范、引导与保障功能。该判决以司法权威否定了用人单位试图以“意思自治”之名行“规避法定义务”之实的错误做法,重申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可免除的法律强制要求。同时,法院支持劳动者因未缴纳社保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也督促用人单位须将依法用工、诚信经营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鼓励劳动者勇于依法维权,共同推动形成权责明晰、公平有序的用工环境,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