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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小周

申税小微,我们公司前期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上公布,因为这个失信行为造成客户的大量流失,老板也急死了。但现在我们公司已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请问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吗?

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塑良好信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规定符合三类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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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包括哪些情形?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按上述情形第一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等。

按上述情形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等。

按上述情形第三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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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材料要求,可详询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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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体现“宽严相济”,失信信息也有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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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申请人申请提前停止公布,不受上述两项规定限制。

财务小周

若我公司合作伙伴不符合提前停止公布条件,相关信息是否一直会挂在“信用中国”网站?

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会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财务小周

我了解了,谢谢申税小微!

供稿、制作:周珺

上观号作者: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