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广大被征收人都知道,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时,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需要按照双方约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征收方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房屋价值的补偿款,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或者是提供安置房,而被征收人也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任何人对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都不能反悔。

如果有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则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过,凯诺律师需要在这里提醒大家,对被征收人来说,并不是所有补偿安置协议都不能反悔,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情况下,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况,那么即使签了协议,也是可以反悔的,即被征收人也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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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

我们都知道,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应当是建立在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也就是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没有意见,愿意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对于在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原则上就不能反悔。

但具体到实践中,极个别的被征收人可能会对补偿不满意,从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可有的征收方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协议后,往往会为了尽快让被征收人搬迁,推进征收工作,联合村委会或者是拆迁单位人员,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有的甚至会直接让村委会工作人员,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模仿被征收人笔迹,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那么村委会模仿村民笔迹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已经是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了,所以按照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该份协议原则上来说是不合法的。

也就是说,村委会工作人员替村民签订协议之后,如果没有得到被征地农民的认可或是承认,那么该协议原则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时被征地农民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

二、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

签订补偿协议应当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这也是我们一直在强调的。但是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被征收人迟迟不愿意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为了能按时完成征收工作,拿到土地推进征收,往往会以各种方法,强迫被征收人签字,比如说,“你再不签订协议,就强制拆除房屋“,”你再不交出土地,连现在的补偿也就没有了“,又或者是,”只要你签订了协议,就给你比别人多的补偿“...

有的被征收人面对威胁往往会不知所措,害怕一分钱也拿不到,就签订了协议,但事实上,征收方的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所以,这里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方威逼利诱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被征收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是确认协议无效。

三、签订后又擅自修改的协议

一般来说,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均不可以在协议里再修修改改,均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但实践中,有的征收方通常会以各种理由将协议原件拿回去,然后自己再进行修改,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然后再给被征收人送回来,那么这很显然,这是不合法的,而且就算已经被征收人签了字,对于这样的行为,对于这样的协议,被征收人也是有权向法院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或是撤销的。

四、安置协议存在重大的不公平、不合理

除此以外,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比如补偿明显无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甚至还有可能越拆越穷的,那么这样的协议,原则上也是不合法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征收方实施征收,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所以,在补偿不合理、不公平,存在重大误解时,被征收人则是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针对该补偿安置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