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民间高利放贷纠纷,竟换来二十四年重刑,量刑尺度令人咋舌。案件审理中,公司行为被错判为个人行为,关键手机证据诉讼期间“技术受限无法提取”,判决生效后却“成功导出”;一审、二审审判长系姻亲未回避;借款本金被认定为“犯罪之物”没收。这起涉“套路贷”申诉案历经八年,当事人杨杰辗转看守所、法庭与监狱,身心重创仍拒不认罪,坚信法律会还其清白。他认为24年刑期系多罪名拼凑,难以经受检验,多重争议更让公众追问“罪刑相当”原则。

一、事件脉络:从民间放贷到二十四年重刑

2012年起,杨杰与王某莲开展民间高利放贷业务,部分借款人逾期后,二人委托第三方协助催收。2016至2017年,杨杰出任南川金意来公司副总,该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冷某持股34%,严某、马某(代吕某)、王某莲(代杨杰)分别持股22%,以P2P模式开展借贷业务。杨杰以债权入股任风控总监,其个人40万元债权已转入公司账户,其辩称自身行为系职务行为,为金意来公司放贷和催收,非个人行为。

2018年12月,杨杰、王某莲被抓获。2019年,重庆市南川区检察单位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多项罪名提起公诉,指控二人纠集多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套路贷”模式实施13起犯罪,造成1个家庭婚姻破裂、4个家庭流离失所、1人轻伤的后果。

当事人及辩护人辩称,本案借款人多负债累累且有多名债权人,部分借款人有吸毒及违法犯罪前科,其处境并非杨杰造成;杨杰未采取非法催收手段,而是通过民事诉讼、报警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有100余次书面报警记录及20余次出警记录,均未被法院认定。此外,本案系在被告人零口供、被害人仅有口供无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杨杰在一审、二审中均未认罪。

2020年7月,重庆市南川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杰犯8项罪名,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罚金100万元;王某莲犯6项罪名,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70万元,同时追缴二人“犯罪本金”386万元上缴国库。杨杰等人上诉后,重庆市第三中院于2020年10月裁定维持原判。

杨杰方认为,二审审判长与一审审判长系姻亲关系,且二审未开庭审理,上诉3个月内即仓促作出维持裁定,剥夺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现场核对案件事实的权利,同时本案量刑畸重,将普通民间借贷案件拼凑8项罪名,导致刑期过长。

此后,杨杰持续申诉,自行向重庆相关单位寄信,其代理律师亦向相关法院、检察单位提交申诉代理意见,指出案件审理中的多重争议。该案对杨杰家庭造成沉重打击,其年迈父母无人照料,两名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缺位失去监护与经济来源,心理健康及成长受到严重影响。

二、核心争议:五大焦点直击案件审理关键

(一)定性之争:是“套路贷”恶势力,还是正常民间借贷?

本案最核心分歧在于杨杰等人是否构成“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但申诉方提出强烈反驳。申诉方称,杨杰代表金意来公司的放贷系正常民间借贷,双方自愿达成合意、签署合同,是一个自愿平等的民间借贷行为。借款人知晓利息约定,出借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仅为收回本息。重庆金意来公司书面证据显示,杨杰行为属职务行为,公司由4人幕后操控,涉案催收人员流动性大、无固定分工,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

杨杰方直指,本案系南川区为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2021)”任务不合规裁判。杨杰系南川区广电系统在编人员,仅业余参与金意来公司P2P业务,当地无人知晓其所谓“恶势力集团成员”身份。依据两高两部意见,“套路贷”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增债务等手段侵占财物,而杨杰仅按借款协议收回本息,不符合“套路贷”核心要件。

(二)证据之疑:关键证据为何“前后矛盾”?

关键手机电子证据调取存瑕:杨杰在一审、二审期间多次申请调取个人手机短信(可印证被害人陈述不实),办案单位以“技术受限”拒绝。本案定案仅依据被害人言辞证据,无客观佐证。判决生效后,公安告知杨杰其手机已被打开、短信已导出,而办案单位此前曾成功提取被害人文长玉手机信息,存在“选择性取证”嫌疑,申诉期间再次申请调取仍无回应。

证人证言客观性存疑:杨杰方指出,被害人作为债务人,与杨杰存在利害关系,其陈述带有强烈目的性,不能单独定案;而杨杰提交的协调签到册、调解书等客观证据,可证明其正当催收,却未被法院核实评价。

部分罪名证据链断裂:虚假诉讼罪相关诉讼均由王某莲单独提起,无证据证明杨杰知情参与;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仅依赖被害人单方陈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

(三)程序之失:回避违法如何影响公正?

审判人员回避违法:一审审判长蒲某波与二审审判长程某原的妻子系亲姐妹,构成三代以内姻亲关系。根据最高法规定,该情形属其他应当回避情形,但二审审判长未自行回避,申诉受理法院也未认定该回避理由。杨杰方认为,此举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对杨杰显失公平。

(四)法律适用之误:本金处置与罪名认定是否合法?

借款本金处置违法:杨杰方依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指出一审判决追缴386万元“犯罪本金”上缴国库,二审及申诉受理法院延续该错误,民间借贷本金不应被认定为犯罪之物。

多项罪名认定缺乏依据:杨杰方逐一反驳:敲诈勒索罪中,借款人自愿借贷,杨杰曾主动报警协调,警方认定属经济纠纷;诈骗罪中,无非法占有目的或欺诈行为,超额利息认定为诈骗所得无依据;其余罪名多存在证据不足问题,24年刑期系多罪名拼凑,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权益保护之惑: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如何界分?

杨杰方强调,国家重视民营经济保护,2025年5月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本案中,杨杰从事的民间资金拆借属民事范畴,部分借款人恶意逃债,公安单位将其纳入刑事立案存在越权嫌疑。

从司法实践看,国家已反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问题,最高法工作报告显示近年再审改判无罪案件同比增加,蒙城县张某某涉黑案、黑龙江梁明“恶势力团伙”案等均已改判无罪,物美创始人张文中案的平反也彰显中央纠正冤错的决心,杨杰方希望重庆检察单位依法审查该案,纠正该案件。

三、后续追问:司法公正如何经得起检验?

目前,重庆市检察单位第三分院已驳回杨杰的申诉,杨杰将向重庆市检察单位继续申诉维护自身权益。该案引发的追问远未停止:司法公正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精准定性与程序合法。当关键证据矛盾、审判程序有瑕疵、“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界定模糊时,坚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考验着司法单位的专业与担当。

如何避免专项斗争中“拔高定罪”,如何精准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如何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的答案,有待相关单位深入审查与后续司法程序的公正推进。无论结果如何,该案已成为审视“套路贷”认定、证据采信、程序正义的重要样本,推动相关司法标准进一步明确。

关于该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以上内容均基于当事人诉求及公开案件材料整理呈现,相关争议与事实细节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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