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大半辈子集资建造的唯一住房,竟因一场涉嫌非法放贷的纠纷面临处置,17口人包括8名未成年人或将无家可归?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就黄某远与翁某晶、何某楼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作出(2025)桂民再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令担保人黄某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场历经多轮司法程序的诉讼,围绕职业放贷认定、高利转贷嫌疑、司法程序合法性的争议尚未平息,执行阶段唯一住房的处置问题又将案件推向舆论焦点。
借贷纠纷缘起:百万借款背后的担保争议
2018年8月24日,借款人何某楼为承包桉树项目,经曾某章介绍与翁某晶签订《借款合同确认书》,约定借款100万元、月利率3%,曾某章、黄某道及黄某远共同作为担保人签字。合同签订当日,翁某晶向何某楼转账100万元,何某楼随即按指示向案外人何某飞转账60万元,并提取现金5万元。后续双方确认剩余40万元为实际借款本金,黄某远一方则称,扣除返还资金后实际交付何某楼使用的仅35万元,且其签字担保时对真实借款金额、资金流向及翁某晶的放贷背景均不知情。
因何某楼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翁某晶将其及三位担保人诉至灵山县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楼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该诉求。
多重诉讼博弈:三大核心争议贯穿全程
一审判决后,黄某远启动维权程序,案件历经多轮司法流转:2020年6月,钦州市中院驳回其再审申请;2022年6月,钦州市检察单位以关键争议未获公正认定为由提起抗诉;2023年2月,钦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灵山县法院重审后仍判决黄某远担责,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24年11月,广西高院驳回黄某远再审申请,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单位抗诉,广西高院于2025年提审本案。
再审阶段,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单位的抗诉理由聚焦三大核心争议:其一,翁某晶的行为符合职业放贷人特征,2013年至2019年期间,其向11人出借资金17笔共计534.5万元,2017年至2021年提起13起民间借贷诉讼,其中2018-2019年达11件,且均使用格式合同、统一计息方式,出借行为具备反复性、经常性和营利性;其二,翁某晶涉嫌高利转贷,2018年5月其向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未还清,当年8月即向何某楼放贷,月利率3%远超银行同期利率,出借时仍负有银行贷款债务;其三,原审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一审副院长伍某海收受翁某晶2万元行贿款后,在审委会讨论时违反议事规则率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否定承办法官关于翁某晶构成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而二审法院未予纠正。
检察单位同时指出,翁某晶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属非法金融活动,案涉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应无效,黄某远对合同无效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黄某远一方称,其与翁某晶素不相识,系受他人欺骗签字担保,对翁某晶的非法放贷行为毫不知情,主观上无任何过错。
翁某晶方面则提出相关抗辩,其出借行为早于相关司法解释发布,不具有溯及力,且放贷对象多为熟人,年均放贷不足3笔,不符合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资金来源为家庭积蓄和合法经营所得,2018年5月的50万元贷款已用于经营转账,与案涉借款无直接关联;伍某海的个人行为不影响审判委员会集体决议的公正性。
高院再审定论:维持原判但争议未消
广西高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终审认定:翁某晶的借贷行为及本案诉讼受理时间均早于相关司法解释施行时间,相关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及扰乱金融秩序,不构成职业放贷人;2018年5月的贷款已用于经营支出,与案涉借款资金来源无直接关联,不构成高利转贷;案涉《借款合同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借款本金争议,因黄某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何某楼提取的5万元现金已交付翁某晶,其主张实际借款本金为35万元的诉求未获采信。同时,黄某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举证证明签字担保时存在欺诈、不知情等情形,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原审程序问题,广西高院认为,一审审委会讨论时委员发言顺序虽有不当,但属程序瑕疵,不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已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故最终驳回黄某远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
值得关注的是,翁某晶的放贷行为仍存在多项法律争议点:其未经批准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涉嫌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相关规定;2018年5月贷款未还清即高息放贷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中关于“高利转贷罪”的规定,但法院以“贷款用于经营”为由未予认定;伍某海收受贿赂并违规干预审委会讨论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中关于“受贿罪”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却未被认定为影响案件实体公正的关键因素。
执行阶段新争议:17人居住的唯一住房面临处置
再审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灵山县法院对黄某远名下位于陆屋镇教育路鸿阳小区的房屋启动处置程序,引发新的争议。
根据黄某远提交的执行异议及补充意见,该房屋系其及家庭唯一居住住房,其名下无其他房产,父母居住的泥砖瓦房不可支配;房屋内长期居住着黄某远夫妇、子女、儿媳及8名未成年孙子女,共计17人;且该房屋已历经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翁某晶提出以物抵债方案,但未获黄某远同意。
黄某远认为,法院在房屋为唯一住房、居住人口众多且两次流拍的情况下,继续推进处置程序,违反执行比例原则与审慎原则,直接威胁17名家庭成员尤其是8名未成年人的基本居住权,存在高度社会风险。截至目前,灵山县法院尚未就该执行异议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法理之下有温度,民生之中见公正。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亦需坚守,但17个普通人的安身之所、8名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同样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忽视的民生重量。期待法院在后续处理中,能找到法理与情理的平衡点,给出一份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兼顾民生保障的妥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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