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陈某诉称,2021年9月,李某在担任被告保定某汽车销售公司专员期间,欲将二辆牵引车车头出售给原告。为此,原告支付购车款35万元。
后,因李某私自将原告的购车款挥霍,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件在侦查期间,李某返还了原告18万元,现仍差原告16.9万元购车款。由于,李某作为被告公司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上述行为。故此,被告公司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而,就退款问题虽与被告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无奈,特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6年1月6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基于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应因原告的过错而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
2026年2月5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因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刑事判决,确定了原告诉请的事实。故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虽,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在购买案涉车辆时存在重大过错,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现,由于李某因职务侵占罪,已被刑事处罚,并判令李某返还原告 16.9万元。但,李某并未履行相应返还义务。故,被告公司应对李某应返还原告的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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