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何某维……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于2026年1月14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9月25日在美团购买了一份现榨果汁,后发现商家营业执照没有自制饮品、果蔬汁制售这两项,却生产该产品,属于非法生产。因被举报人没有生产资质非法生产,其所生产的物品安全性没有保证,存在安全隐患。申请人举报至12315后,被申请人告知该商家于2025年10月16日办理了相关手续,已经具备资质,而申请人举报的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系包庇不作为,申请人要求重新立案并追究商家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5日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泸县玉蟾街道某某水果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范围无“自制饮品、果蔬汁制售”而销售现榨果汁。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7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增项业务,具备了售卖现榨果汁的资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1MAE0FNE147)、《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备案编号:CSJ01305210125153)均在有效期内,其中《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包含餐饮服务和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经营项目包含了自制饮品制售。经现场询问,被举报人自行了解到从事现榨果汁销售需增加自制饮品制售经营范围后,于10月16日主动申请增加了经营范围。

经查,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经营期间被申请人未收到消费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反映,被举报人积极整改,其行为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川渝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中《川渝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序号40违法行为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类型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免罚类型为“首违免罚”的适用条件。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关于印发<川渝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三、适用方法(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在立案前核查阶段,核查认为符合《免予处罚清单》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2号),以下称《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并将对该举报的处置情况于2025年10月20日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回复。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25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于美团上经营的店铺壹品果源(鲜果·果切)花费21.95元购买一份鲜榨哈密瓜苹果汁和一份现榨石榴汁(以下简称案涉产品)。同日,申请人因认为被举报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没有自制饮品、果蔬汁制售这两项却生产案涉产品,属于非法生产,不能保障物品安全性、存在安全隐患,遂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并要求赔偿损失。2025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前往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处经营者陪同。检查过程中,被举报人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其中《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载明:“经营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该备案证落款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5日。同时,经工作人员询问,被举报人表示其于2025年8月份开始进行新鲜水果榨汁销售,后来通过观察周围类似店铺和网上查询了解到从事自制果汁制售需要有“自制饮品制售”的经营范围,随后于2025年10月16日申请增加了经营范围。2025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经现场检查得知,被举报人于2025年10月16日在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增项业务,具备了售卖自制饮品的资质,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故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另,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知,被举报人此前并未受过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何某维身份证复印件;2.何某维提供的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材料;3.何某维的12315平台举报件及举证材料(含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涉饮料实物照片、通过美团平台购买案涉产品订单,泸县玉蟾街道某某水果店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与《营业执照》的照片等);4.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平台回复何某维举报的截图及具体内容;5.现场笔录;6.泸县玉蟾街道某某水果店《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7.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8.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7日进行现场调查并于同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于2025年10月20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并告知救济途径,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本案中,被举报人在申请人购买案涉产品的时候,其经营范围并未包含自制饮品制售,但在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前,被举报人已经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并获得包含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的《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即被举报人对其违法行为已经自行及时改正,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危害后果。在被举报人此前并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网站、市场法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