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 习之的晴空万里。

提到遗嘱和遗赠,不免让人想到多年前轰动一时的案子,就是教授生前将全部财产全部留给了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而未给自己远在国外的子女一分钱。子女得知后,起诉保姆侵吞其父财产,意图夺回父亲的遗产。这是最典型的法定继承与遗赠的争夺之战了吧。

写这篇文章是基于小红书一位小伙伴的咨询,应该是一位妈妈,她的问题是爷爷奶奶要把名下的两套房给孙子,有遗赠协议还需要立遗嘱吗?怎么写最有保障?都要本人手写吗?必须要两个人都去世了才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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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人来说,把财产留给谁,就是立个遗嘱的事情,但在法律上,遗赠和遗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去世了,那么他的遗产就是直接按照法定继承来的,所谓法定继承,也就是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首先看第一顺位的有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果有任何一个,那就是第一顺位的继承,如果这三者一个都没有,那么才轮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家注意看,以上两个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之中是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所以,现在很多老人想把房子或者其他财产等留给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的,那就属于遗赠了。

当然,不管你是通过立“遗嘱”,还是签订“遗赠协议”来表明这样的意思,本质上,它都属于遗赠,遗赠和遗嘱继承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本文就跟大家来分析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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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受让主体不同

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也就是必须是自然人。根据我们前文所述,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赠的受让人,即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国家、集体或者他社会组织。

简单来说,遗嘱继承的本质是财产在家庭内部流转,继承对象是在法定继承人之内,而遗赠则是财产流向了家庭外部,受遗赠人在法定继承人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02. 接受方式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注意,只要没有表示放弃,那么就默认其是接受的。

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60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如果受遗赠人在这个60日内没有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那么这个遗赠就作废了,遗赠中所提及的财产后续很可能就变成法定继承的一部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03. 权利义务不同

遗嘱继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还要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也就是受遗赠人只拿遗赠的财产,不需要为其还债。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实务中,已经有很多案例表明,因为没有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导致本来想要遗赠的财产最终没有给到受遗赠人。因此,我们一定要重视接受遗赠有效期的问题,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留下相应的证据材料。

通常的做法是向其他法定继承人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告知他们自己手中有“遗嘱”,愿意接受遗产,或者撰写一份接受遗赠声明书,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房产类的遗赠直接办理遗产的相关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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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遗赠需要在60日内作出接受的表示,那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吗?

其实这是在问这个60天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民法典》中的规定并没有特别具体,只是说: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生前就已经知道受遗赠的情况,那么这个60天就从遗赠人死亡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生前并不知道受遗赠的情况,那么就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我们可以参考一下上海高院关于这个知识点的相关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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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就是这个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并不固定,山东高法的这个说法个人认为还是比较到位的。大家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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