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的田律师。刚才咱们聊到了检察院决定立案,这就好比是发令枪响了,现在咱们得聊聊检察院自己动手“查案”的过程,也就是第九章 侦查

这一章是检察院自侦案件(主要是以前的反贪、反渎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实战手册”。核心就一句话:怎么找证据、怎么问人、怎么搜家底,这一章规定得明明白白,既是检察院的“进攻武器”,也是防止乱来的“紧箍咒”。

第九章 侦查:破案的十八般武艺

这一章非常长,分了十一节,从怎么问人到怎么搜查,再到怎么抓人,全都有规定。咱们一条一条用大白话给你拆解: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176条:查案的总规矩。大白话:检察院查案,必须重证据,重调查,不能光听嘴说(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也不能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弄证据,更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就是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别被忽悠了)。
  • 第177条:保障权利。大白话:查案过程中,必须保障嫌疑人和其他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不能因为查案就把人家的合法权利全给剥夺了。
  • 第178条:守法办案。大白话: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办,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想抓人、关人,必须经过检察长批准。
  • 第179条:保密。大白话:查案时知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保密。
  • 第180条:跨区域办案。大白话:如果要跑到外地(本辖区以外)去搜查、取证或者抓人,得拿着法律文书跟当地检察院联系,当地检察院得配合。必要时,可以发函让当地检察院帮忙取证。
  • 第181条:适用刑诉法。大白话:这一条是“引子”,说检察院查案,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各种侦查措施(比如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等)。也就是说,公安能用的招,检察院基本也能用。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 第182条:谁来问。大白话:讯问嫌疑人,必须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不能一个人去问,得有人监督,防止单干。
  • 第183条:传唤。大白话:对不需要抓起来的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他住处问。传唤必须出示证件。如果是现场抓到的,可以口头传唤,但笔录里得写明。
  • 第184条:通知家属。大白话:传唤时,如果家属在场,得当场告诉家属把人带哪儿去了;如果家属不在场,得及时通知。不能搞“神秘失踪”。
  • 第185条:时间限制。大白话:传唤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不能超过24小时。而且不能连续传唤(不能24小时到了又接着传唤),必须保证人家的吃饭和休息时间。
  • 第186条:提押出所。大白话:嫌疑人送进看守所后,一般就在所里问。如果因为辨认、追缴赃物等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把他押出看守所,但得有两名以上法警押解。不能为了讯问把他提出来打骂
  • 第187条:怎么问。大白话:问话得按规矩来:先核实身份,再告知权利(可以请律师),然后让他陈述有罪或无罪。得允许他连贯说话,不能打断。问话时要告诉他全程录音录像了。
  • 第188条:做笔录。大白话:笔录得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做完得给嫌疑人核对,没阅读能力的得念给他听。如果有遗漏或错的,得让他改。确认无误后,嫌疑人得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按手印。检察人员也得签名。
  • 第189条:亲笔供词。大白话:嫌疑人要是想自己写供词,得允许。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他自己写。他自己写的,得在末页签名按印。
  • 第190条:全程录音录像。大白话: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就是检察院自己查的案),每次讯问都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且在笔录里注明。这是为了防止“翻供”说挨打了,也是为了保护检察官。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 第191条:及时询问。大白话:查案时要保证证人有客观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密。
  • 第192条:谁来问。大白话:询问证人,也得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
  • 第193条:在哪儿问。大白话:可以在现场问,也可以到证人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问。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来。到证人提出的地点问,笔录里得记明。
  • 第194条:怎么问。大白话:得告诉证人要如实作证,否则要负法律责任。不能泄露案情,更不能采用拘禁、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 第195条:问被害人。大白话: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第四节勘验、检查
  • 第196条:谁来勘验。大白话: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时可以请专家在检察人员主持下进行。
  • 第197条:要有见证人。大白话:勘验时,得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得拍照,写笔录,画现场图,参加的人和见证人都得签名。大案要案得录像。
  • 第198条:解剖尸体。大白话: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得通知家属到场并签字。家属没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解剖,但得在笔录里写明。
  • 第199条:检查身体。大白话:为了确定伤情或生理状态,可以检查人身,提取指纹,采集血液等。检查妇女身体,必须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 第200条:侦查实验。大白话: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比如重现一下当时怎么作案的)。但是禁止一切危险行为、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 第201条:谁参加。大白话:侦查实验可以请专业人员,也可以要求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第五节搜查
  • 第202条:有权要东西。大白话:检察院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证明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
  • 第203条:谁来搜。大白话:为了收集证据、抓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对嫌疑人以及可能藏罪犯或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
  • 第204条:谁主持。大白话:搜查由检察人员主持,可以有法警参加。执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第205条:要有搜查证。大白话: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但是,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如可能随身携带凶器、隐藏爆炸物、毁弃证据、藏有同案犯等),可以不用搜查证直接搜查。搜查完24小时内得补办手续。
  • 第206条:搜查时的要求。大白话:搜查时,得有被搜查人或家属、邻居或见证人在场,并说明阻碍搜查的后果。搜查妇女身体,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第207条:强制搜查。大白话: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搜查。对暴力阻碍的,可以制止或带离现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 第208条:调取证据。大白话:检察人员可以凭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材料,并可以拍照、录像、复印。
  • 第209条:调取原物原件。大白话:调取物证要调取原物,书证要调取原件。确实有困难或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的,可以封存原物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副本复制件。但得写明原因、制作过程和存放地点,并由制作人和持有人签名。
  • 第210条:查封扣押。大白话:发现可以证明有罪无罪的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有关的可疑物品,也可以先封、扣,但得及时审查,确实无关的3天内解除或退还。
  • 第211条:共同购置的财产。大白话:对嫌疑人用违法所得和合法收入一起买的不可分割的财产(比如用贪污的钱和工资一起买了房),可以先查封、扣押、冻结。结案后如果没法分割,可以拍卖,把合法部分退给他。
  • 第212条:查询冻结财产。大白话:可以查询、冻结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并要求银行等单位配合。冻结财产必须经检察长批准。
  • 第213条:重复冻结。大白话:已经冻结的,检察院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就是排在后面,等前面的解冻了轮到你)。检察院得要求银行在解除冻结或处理前通知检察院。
  • 第214条:出售被扣财产。大白话: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等,如果权利人申请出售,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和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在案件办结前依法出售,所得价款由检察院保管。
  • 第215条:解除冻结。大白话: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冻结财产,应当在3天内解除冻结,并通知所有人。
  • 第216条:单位财产。大白话:查询、冻结单位的存款等,办法参照上面个人的规定。
  • 第217条:扣押款项物品的处理。大白话:扣押的款项和物品,应当在3天内存入合规账户或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经查明确实无关的,应当在3天内作出解除或退还决定。
第七节鉴定
  • 第218条:谁来鉴定。大白话:检察院有鉴定资格的人可以鉴定,必要时也可以聘请其他有资格的人,但得征得其单位同意。
  • 第219条:怎么提供材料。大白话:检察院得给鉴定人提供条件,送交检材,并介绍案情,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意见。
  • 第220条:补充或重新鉴定。大白话:检察人员觉得鉴定意见有问题,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得另找人。
  • 第221条:告知鉴定意见。大白话: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必须告诉嫌疑人、被害人。他们如果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费用一般由请求方承担(除非原鉴定违反程序,那由检察院承担)。
  • 第222条:精神病鉴定期间。大白话:对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也就是说,这段时间不算在办案时间里。
第八节辨认
  • 第223条:谁来辨认。大白话:为了查明案情,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嫌疑人对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互相辨认。
  • 第224条:谁主持。大白话:辨认由检察人员主持,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第225条:个别进行。大白话:几个人对同一对象辨认,得单独进行,不能互相商量。
  • 第226条:混杂辨认。大白话:辨认时,必须把辨认对象混在其他对象里,不能让辨认人提前看到。辨认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九节技术侦查措施
  • 第227条:什么情况能用技侦。大白话: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经过严格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监控等),并交有关机关执行。
  • 第228条:追捕在逃人员。大白话:如果要追捕被通缉或决定逮捕的在逃嫌疑人,经过批准,也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上面案件范围的限制)。
  • 第229条:批准和期限。大白话:技侦措施批准一次有效期三个月。需要延长的,得在期满前十天申请,每次延长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 第230条:证据使用。大白话:技侦获取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得写明来源。如果公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泄露秘密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由法官在庭外核实。
  • 第231条:保密和销毁。大白话:知道的秘密要保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要及时销毁。这些材料只能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节通缉
  • 第232条:谁来通缉。大白话:应当逮捕的嫌疑人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 第233条:怎么通缉。大白话:在本辖区内通缉,检察院可以直接决定;在本辖区外通缉,由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决定。
  • 第234条:发通缉令。大白话:检察院把通缉通知书和照片、案情送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 第235条:边控。大白话:为了防止嫌疑人逃往境外,检察院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 第236条:国际追捕。大白话:嫌疑人潜逃出境的,可以层报最高检商请国际刑警组织协助,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捕。
第十一节侦查终结
  • 第237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大白话:案子查清楚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写侦查终结报告,制作起诉意见书。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 第238条:移送审查。大白话:把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处理意见等材料,移送给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
  • 第239条:听取律师意见。大白话:侦查终结前,如果嫌疑人委托了律师,检察人员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律师要求当面说的,得听取并记笔录;书面意见得附卷。
  • 第240条:异地起诉。大白话:如果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在异地(别的地方)起诉、审判,应当在移送起诉前与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事。
  • 第241条:上下级移送。大白话:上级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按规定应该由下级检察院起诉或不起诉的,应当把决定、报告连同案卷交给下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如果觉得上级决定错了,可以报告,但上级维持原决定的,下级必须执行。
  • 第242条:撤销案件的情形。大白话:如果发现案子有以下情况,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检察长决定: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特赦、死亡等);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构成犯罪;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这个嫌疑人干的。
  • 第243条:撤销案件的报批。大白话:地方各级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得把意见书和案卷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一般案件提前7天,重大复杂提前10天)。
  • 第244条:上一级的批复。大白话:上一级检察院收到后,一般7天内批复;重大复杂10天内批复。
  • 第245条:执行撤销。大白话:上一级同意撤销,下级就做撤销决定;不同意,下级就得执行上一级的决定。
  • 第246条:送达和释放。大白话:撤销案件的决定,要送给嫌疑人所在单位和嫌疑人。如果嫌疑人在押,得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释放。
  • 第247条:违法所得处理。大白话:撤销案件后,应当在30天内对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作出处理。
  • 第248条:怎么处理财物。大白话:分三种情况:嫌疑人死了,需要追缴违法所得的,按特别程序(没收程序)办理;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冻结的存款等需要返还被害人的,通知金融机构返还;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
  • 第249条:返还嫌疑人。大白话:如果嫌疑人是清白的(无罪),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需要返还嫌疑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返还嫌疑人或其继承人。
  • 第250条:不得提前处理。大白话:除了依法返还被害人或与案件无关的,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就是说,没定罪之前,不能把人家的钱财全分了或罚没了。
  • 第251条:谁决定处理。大白话:处理涉案财物,必须由检察长决定。
第252条:同案犯在逃怎么办?

这一条分两种情况,讲的是共同犯罪(几个人一起干坏事)时,如果有人跑了抓不着,对被抓的人怎么处理。

  • 第一种情况(事实清楚):原文意思:如果同案犯跑了,但在案的人(被抓的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那就别等跑了的了,直接对在案的人移送起诉(送法院判刑)或者移送不起诉(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大白话:别人跑了不能让你一直挂着。只要证明你有罪的证据够硬,你就得先去法院受审,不能因为你同伙跑了就一直关着你不放,也不能因为你同伙跑了就放了你。
  • 第二种情况(事实查不清):原文意思:如果同案犯跑了,导致在案的人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那就不能急着起诉。得根据情况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请多关几天继续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办个取保候审让你出来等着),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直接放人)。大白话:如果跑了的那个人是关键人物,没有他这事儿就说不清楚(比如不知道主犯是谁、赃款怎么分的),那检察院就不能把你往法院送。这时候可能会申请多关你几天继续找人,或者先把你放了(办取保候审),等抓到人再说。
第253条:案子拖着不办,有时间限制!

这一条是给检察院办案设的“死线”(办案期限),防止案子立了案就石沉大海。

  • 第一种情况(没抓人):原文意思:如果检察院立案查你,但没对你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这些措施(也就是没限制你人身自由,只是在查事),那么负责侦查的部门必须在立案后两年以内,给出个准话:是起诉、不起诉,还是撤销案件。大白话:虽然没抓你,但你头上悬着一把剑(案子没结)。法律规定,这把剑必须在两年内落下来,给个说法,不能让你一直背着个“犯罪嫌疑人”的名头过日子。
  • 第二种情况(抓了人):原文意思:如果对你采取了强制措施(比如抓进去了,或者办了取保候审),那么必须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给出个准话(起诉、不起诉或撤案)。大白话:如果限制了你的人身自由,结案的时间就更紧。就算把你放出来了(解除强制措施),检察院也得在一年内把最后结果拿出来。这主要是为了保障被抓的人的权益,不能无限期地拖着。
第254条:撤案了还能翻案吗?
  • 原文意思: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撤销案件以后,如果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 大白话:这一条打破了“撤案=彻底没事了”的幻想。如果检察院查了一圈觉得你没罪把你放了(撤销案件),但后来又找到了新的证据(比如新发现的监控视频、新找到的证人),证明你其实有罪,那检察院有权重新立案抓你。法律不放过一个坏人,哪怕暂时放过了,证据确凿了还能再抓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