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吗,行政赔偿诉讼竟因未交诉讼费被按撤诉处理,期间不仅已经过了开庭审理,而且是已历时了154天。如果没听说过,就请看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1行初216号行政裁定书吧。
该案是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上王各庄村75岁的退役军人王云生,起诉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和宝坻区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赔偿案。王云生说,我从2001年承包了本村56亩洼地种植名贵景观树至今已25年,但在2025年6月至12月,被宝坻区行政审批局越权发放的采伐证采伐了5800多棵,构成了由行政机关越权违法导致的一起全国特大毁坏名贵森林案。
王云生说,25年来我为这片森林投资了100多万元,加上被伐树木的价值已构成了数千万元的巨额损失,所以我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宝坻区政府和宝坻区行政审批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我的起诉时间是2025年8月22日,天津市一中院的立案时间是2025年9月4日,因为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免交诉讼费,并无需申请,所以经过商量,天津一中院同意免交,并于2025年11月19日给王云生发出了(2025)津01行初216号传票,通知于2025年11月24日9点10分开庭,期间还给王云生发来了宝坻区人民政府和宝坻区行政审批局的答辩状。不仅如此,11月24日的开庭审理较细仅笔录就达17页之多,但在事实清楚对被告不利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却一拖再拖,直至154天的2026年2月6日才作出了以未交诉讼费为由的撤诉裁定书。
如果不是有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免交诉讼费,如果不是法院已对此认可并按程序发出传票以及开庭,如果不是在长达154天的时间里未提及诉讼费,如果不是智力有问题,有谁会因为区区几十元的诉讼费而自愿对上千万元的行政索赔案撤诉呢?
综上可见,本案疑点重重,而更为应当指出的是,从开庭笔录上可以看出,本案是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裁定书中有两名所谓合议庭的成员并未参加庭审,所以适用的应是简易审理程序,而一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依法应当是90天,而该份撤诉裁定却是在150多天才作出,这岂不是更显示出了本案程序的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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