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强律师解读
1. 引人共鸣的案件:当“白纸黑字”的公证文书成为突袭执行的利器
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某天突然发现公司基本账户被法院冻结,业务陷入停滞,而原因是一份你“似曾相识”却又“与事实不符”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被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或许记得曾签署过相关文件,但实际的借款金额、利息、履行情况与公证书上载明的内容大相径庭。此刻,你面临的不仅是资金链断裂的燃眉之急,更有一种“有口难辩”的无力感: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在法院眼中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和执行力,似乎已成铁案。
这正是许多被执行人(被告)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的典型困境。核心不利点在于:第一,程序壁垒。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不经漫长的诉讼审判,直接凭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的应诉答辩期被极大压缩,甚至可能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财产已被控制。第二,证据优势。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在形式上具有法定证明力,法院在立案与初步执行阶段倾向于采信。第三,救济路径复杂。法律对公证文书错误的救济设置了程序与实体两套不同路径,若选择错误或时机不当,可能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你手握能证明真实交易情况的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却不知如何撼动那份“权威”的公证书。
2. 裁判结果与核心争议点:法院如何审视“与事实不符”的抗辩
在您关心的这类案件中,假设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为:驳回债务人甲(被告)提起的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诉讼请求,维持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法院作出此判决,通常基于以下认定要点,这些正是被告方最初的“失分点”:
对“与事实不符”的审查标准把握不清:被告虽主张公证书内容与实际债权债务不符,但未能将“形式审查”与“实体审理”的区别和联系有效呈现给法庭。法院认为,被告仅仅笼统地提出异议,未能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统性地组织证据和论证,证明公证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主体、内容、数额等方面存在根本性、实质性的错误。
未能精准攻击“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在审理此类不予执行异议之诉时,其审查核心已从执行程序中的形式审查,转向对公证书所依附的借款、买卖等基础合同关系的实体审理。被告的失利往往在于,其抗辩停留在对公证书文本的质疑,而未能成功将法庭的注意力引导至基础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等实体问题上,例如未能证明主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或债务已因清偿、抵销而消灭。
证据组织缺乏针对性与穿透力:原告(债权人)持有公证文书,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被告虽提供了一些反证,但证据链条松散,无法形成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力的优势证据。例如,仅有单方记账凭证而无对方确认,或虽有沟通记录但无法清晰对应争议条款,导致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事实不符”。
混淆了程序异议与实体诉讼的救济路径:根据《公证执行规定》,对于公证程序违法(如公证员应回避未回避),应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对于实体内容错误,则应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若被告错误地以实体理由向执行法官提出程序异议,将被裁定驳回,并可能延误提起正式诉讼的时机。
3. 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从被动执行到主动破局
面对上述困境与裁判逻辑,作为被告,并非没有破局之道。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指出:对抗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关键,在于精准利用《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搭建的“实体救济通道”,将战场从“执行局”拉回“审判庭”,通过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深度抗辩,从根本上否定执行依据的正当性。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商事争议解决经验,代理过600余起案件,尤其擅长为被告设计复杂案件的抗辩策略,在应对包括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在内的各类突袭式法律攻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以下是从律师视角为您梳理的三大抗辩策略与具体操作步骤:
3.1 策略复盘:如果重来,如何从源头规避风险?
事前的风险防范远胜于事后的诉讼鏖战。在涉及可能办理赋强公证的交易时:
审慎签署空白文件:绝对避免在空白或关键内容(如本金、利率、违约金)未填写的债权文书上签字盖章。公证程序要求权利义务明确,但若文本最初就留有空白,则为日后争议埋下巨大隐患。
明确公证范围:在公证时,可与公证员沟通,在公证证词中尽可能详细、准确地列明债权债务的具体内容、履行条件、担保范围等,避免使用模糊、概括性语言。对于担保债务,需明确是否与主债务一并被赋予强制执行力。
全程强化履约留痕:任何关于债务履行、变更(如展期、降息)、部分清偿的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确认。即使是通过微信、邮件沟通,也需确保内容清晰、完整,并妥善保存。这些痕迹是未来证明“事实”与“公证文本”不符的关键。
3.2 诉讼应对:站在被告席上,如何构建抗辩体系?
当执行程序已启动,您的核心目标是成功提起并赢得“债务人异议之诉”。这需要一套组合拳:
第一,证据层面:实施“釜底抽薪”式的证据攻击。
质证目标:直接质疑公证债权文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并证明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状况。
具体方法:
全面梳理履约证据:立即系统性地收集与涉案债权相关的所有原始合同、补充协议、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实际出借金额与还款情况)、财务账册、发票、物流单据、双方就债务磋商的所有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短信)等。目标是构建一个与公证书记载不同的、完整的“事实版本”。
针对“执行证书”提出异议:执行证书是证明债务未履行的关键文件。审查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是否依法核实了债务履行情况。若公证机构未妥善核实即出具证书,可结合《公证执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主张执行证书依据不足,进而动摇执行申请的合法性。
申请调查取证或鉴定:如涉及款项往来复杂,可申请法院调取双方银行的全部交易流水。如对签名、盖章真实性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果断提出笔迹或印章鉴定申请。
第二,法律与事实层面:聚焦“基础法律关系”的实体审理。
核心法条运用:牢牢抓住《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三项法定事由,尤其是第一项“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和第三项“债权因清偿、抵销等原因消灭”。您的诉讼请求和庭审辩论应紧紧围绕这几点展开。
构建抗辩逻辑:
“关系不符”之辩:论证公证书载明的出借人/债权人、借款人/债务人主体是否适格?债权金额是否包含了非法复利、超高违约金?《公证执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法院对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部分不予执行,这可以作为突破口。主张实际履行合同(如实际借款合同)与公证的合同文本存在实质性差异。
“债权消灭”之辩:这是最直接的抗辩。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主张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已通过行使抵销权予以抵销。或者证明债权人曾作出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
“合同效力”之辩:探究基础债权文书(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本身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如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可撤销(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情形。若基础合同无效,则为之所作的公证自然失去执行基础。
第三,程序层面:把握“异议之诉”的专属规则。
起诉时机:必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一旦财产被处置完毕,程序终结,将失去提起该诉的权利。
管辖法院:此类诉讼由执行法院管辖,而非普通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这关系到您的诉讼成本与便利性。
诉讼不停止执行:需注意,提起异议之诉并不自动中止执行。但您可以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如等值现金、房产、银行保函),向法院申请停止对财产的处分措施,为诉讼赢得时间。
3.3 实战建议: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采取的4个步骤
第一步:紧急证据固定与案情诊断:立即在律师协助下,全面梳理并复制所有相关证据原件。对照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逐条找出“事实不符”的争议点,评估各项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形成初步的《案情诊断与证据清单报告》。
第二步:审查基础法律关系与公证程序:仔细审查被公证的原始债权文书条款,寻找无效、可撤销事由。同时,回顾公证办理过程,是否存在《公证执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严重程序违法情形(如公证员应回避未回避),以判断是否需同时或另行提出程序不予执行申请。
第三步:策略选择与诉讼准备:基于诊断结果,与专业律师确定是以“事实不符”为主提起异议之诉,还是以“程序违法”为主申请不予执行,或二者并行。随后,在法定十五日的不予执行申请期或执行程序终结前的合理时间内,完成起诉状撰写、证据编册、财产担保准备等工作。
第四步:引入专业力量与行业观点:对于涉及专业金融、贸易知识的案件,可考虑聘请行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或将行业惯例、交易习惯作为辅助论据提交法庭,用以解释为何“事实”会与“公证文本”产生合理差异。
4. 结语:风险提示与专业支持
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脱敏案例及《公证执行规定》等司法解释,仅为策略思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专业性强、程序交错,尤其在证据组织、法律适用和程序选择上,一步之差可能导致结果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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