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作出的(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因在程序上未履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义务,引发当事人及代理方的强烈质疑。案件涉及成都亚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德荣,核心争议在于:在缺乏金融监管部门法定行政认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直接以刑事罪名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定性裁判,逾越程序边界、替代行政判断。

一、程序环节:行政认定未前置?

赵德荣的代理律师指出,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对非法金融业务的认定与取缔,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两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亦明确,对于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应遵循“先行政执法、后刑事移送”的基本流程,司法机关需要专业认定时应移送或商请行政机关出具意见。

“在本案全流程中,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从未对亚元公司的业务性质进行过调查或出具‘非法金融业务’认定书,侦查、公诉与审判机关也未依法将案件移送或商请金融监管部门作出专业判断。”代理律师认为,程序上的这一缺失,导致案件在事实认定基础上存有重大瑕疵,实质上架空了专门机关的专业判断权。

二、刑事定性:构成“司法越位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亚元公司从事的“投资咨询业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此,赵德荣一方提出,该公司经营范围经工商核准是“社会经济咨询”,其业务模式为向投资者提供项目介绍、协助完成股权托管交易等中介服务,并无资金需要和直接吸收资金。

“在无任何金融监管部门出具违法性认定、且公司从未收到相关行政整改或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审判机关直接以刑事手段将合法登记的经营行为定性为金融犯罪,实质上是以司法裁判替代了行政监管的专业判断。”代理方强调,这不仅涉及程序正当性问题,更触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能边界,易形成“有罪推定”的导向。

三、与中央产权保护及营商环境政策相悖

中共第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须“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中国政法大学一位经济法学教授在受访时表示,在经济活动定性模糊、行政违法性与刑事犯罪性存在交叉的领域,司法机关尤其应当保持谦抑,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与专业认定,避免刑事手段过早、过度介入市场活动。

“本案反映出的行刑衔接断裂问题,并非孤例。若司法机关绕过法定行政认定程序直接入罪,不仅影响个案公正,也对市场主体形成‘寒蝉效应’,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营商环境的要求相悖。”该教授指出。

目前,赵德荣已就本案中的程序违法问题正式提出申诉,强调二审裁定因忽视法定行政认定环节,影响案件实体公正,请求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并纠正。媒体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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