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题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台球室,归哪个部门管?》的文章,引用福建省连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在2025年依据旧法处罚台球室的案例【(连)文综公示〔2025〕14号】,并且还引用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部分条款内容,标题结合内容有很明显的引导性。
再次笔者想表达的是:自2026年1月1日《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起,相关法律环境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以旧案例已无法准确诠释新法下的监管逻辑。
一、法律条文从“明确禁止”到“未再列举”
对于讨论未成年人进入桌(台)球室的前提是认清法律本身的变化:
旧法(已废止)的明确禁止: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明确将“桌(台)球室”列举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并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这正是2025年连城县作出行政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电子游戏机室、桌(台)球室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严禁未成年人进入。前款所述场所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难以判明年龄和身份的入场者,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新法(现行)的未再列举: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在规定“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时,仅列举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并未包含“桌(台)球室”。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电话。
笔者认为这是“有意的省略”,而非疏漏,它标志着立法机关对桌(台)球室的定性,从过去的“普遍性、推定性禁止”,转向了“不预先标签、需个案评估”的审慎立场。因此,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再直接引用已废止的旧法条文,或简单化地声称台球室仍属法律明令禁止的场所,在现行法下缺乏直接依据。
二、从“依据场所类型执法”到“依据风险评估监管”
旧监管逻辑(2026年前):基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明确列举,监管(主要由文化部门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号入座”式的。只要认定是“桌(台)球室”,原则上即推定其不适宜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进入此类场所由由文化等主管部门执法。
新监管逻辑(2026年后):《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未将桌(台)球室列举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意味着桌(台)球室无法再简单地“以场所类型论”。对于未成年人进入桌(台)球室的问题应当转变为“基于风险的管理”,判断的关键不再是“它是不是台球室”,而是“这个特定的台球室,其经营内容、环境、时间段和具体行为,是否实际危害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例如,一个在校园周边、经常容留学生吸烟赌博至深夜的台球室,与一个在体育中心内、管理规范、主要服务于家庭和体育爱好者的台球室,在新法下可能面临完全不同的监管评价与执法结果。
三、从“依据罚则执法”到“遵循原则监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确曾明确规定,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桌(台)球室的行为,由文化等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然而,这一具体罚则根植于旧法将桌(台)球室直接、普遍定性为不适宜未成年人场所的监管逻辑。随着该办法废止及《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施行,监管的底层逻辑已发生根本性转变,任何将旧法中的具体执法部门规定,直接平移或嫁接至新法框架下的尝试,在法理和实践中都是错误的。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建立的是一套全新的监管范式。其核心在于,不再通过“负面清单”式的列举对某类场所(如桌(台)球室)进行概括性禁止,而是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核心原则,并将监管焦点从“场所类型”转向“场所内的具体风险行为”。
(1)执法前提已变:监管介入的前提,不再是简单识别“是否为桌(台)球室”,而是必须评估该特定场所内是否存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具体经营行为或环境(如纵容赌博、聚集吸烟饮酒、容留逃学夜不归宿等)。
(2)部门职责动态化:哪个部门承担主要执法角色,不再由场所的“名称”预先决定,而是由其所涉“风险行为”的性质触发。例如,若桌(台)球室涉及违规销售烟酒,烟草专卖、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介入;若涉及治安或严重欺凌问题,公安机关则成为执法主体;若桌(台)球室兼营歌舞娱乐场所或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兼营的业务或者区域接纳未成年人,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执法。这是一种“风险导向、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模式。
(3)法律依据已更新:坚持以旧办法中“由文化部门处罚”的条文来主张或质疑当前监管权属,实质上是援引了已失效的法律依据来评判全新的法律关系,犯了“刻舟求剑”的错误。现行有效的《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未就桌(台)球室设定任何具体的、指向单一部门的罚则,这正是立法有意为之,旨在为更具弹性和针对性的综合监管留出空间。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的观点是:自2026年《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施行起,关于桌(台)球室的法律定位与监管逻辑已发生根本性转变。核心转变在于,监管已从旧法“依据场所类型进行直接处罚”,明确转向新法框架下的“依据风险行为实施原则监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中将桌(台)球室明确列为禁止场所并指定由文化部门处罚的具体罚则,已随其废止而失效。在《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下,监管的焦点不再是场所的静态标签,而是其动态的、具体的经营行为是否实际构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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