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对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才可以延长一次,如果审限还不够,则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

当一些法院因审限届满手忙脚乱时,为延长审限搜肠刮肚寻找法定事由时,有的“相对薄弱”法院却别出心裁、后来居上,不仅跳出了审限这个紧箍咒,甚至事实上拥有了无限长的审限!

近日,在某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江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庭前会议上,面对辩护人提出本案审限早已届满、嫌疑人正在被超期羁押、应当马上取保候审的问题时,审判长却给出了一个令人目瞪口呆的结论:

本案法院已向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且公诉机关也已将补充侦查的证据移送法院,因此本案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审判长还向辩护人介绍了自己的法律依据。

第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五条也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

法院和检察院,一家可以建议,一家可以接受建议,然后审限就可以重新计算——不仅不需要等待上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限的批准,只要两家配合默契,同一个案子里甚至可以循环往复如此操作,审限自然变无限!

审判长除了向辩护人挥了挥手里没有盖章的一页纸外,并未出示作出重新计算审限决定的任何文书,搪塞辩护人正式文书会在开庭前向辩护人出示,一味强调法庭已经依法作出决定,不想听辩护人发表过多意见。

不过,面对这样一个严重违背直觉、违背基本法理的决定,徐昕律师等辩护人坚决反驳、反对!

第一,严正指出“超期羁押”的违法性质及其严重后果。

辩护人首先援引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该文件明确指出:“对法定羁押期限即将期满”的被告人,“必须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文件用语斩钉截铁,如“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并规定了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制度,甚至可能涉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罪——超期羁押是严重的程序违法,绝非可以含糊其辞或“内部系统自动转换”的技术问题。

第二,厘清“补充侦查”的法定启动程序,否定法院的“建议权”。

辩护人指出,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有严格的程序设定,其启动权专属于人民检察院,法院的角色是“决定”是否同意,而非“建议”或“要求”。

比如,综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只有“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才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之一。而且,对于上述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的案件,检察院也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绝非重新计算审限。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条则进一步细化了检察院可以建议延期审理的具体情形。

所以,法律框架清晰表明,“补充侦查”必须由检察院主动“提出建议”,如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或需要调取新证据,正确的做法是依据辩护方或被告人申请,向检察院或侦查机关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或者依法进行庭外调查核实,但这在法律性质上不等于“补充侦查”。法院主动发出“补充侦查意见函”,要求检察院去侦查,混淆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的界限,违背了“法院中立裁判”这一基本诉讼原理——法院必须根据证据作出裁判,证据不足就要放人,法院可以主动建议补充证据吗?

第三,精确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适用范围。

针对审判长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辩护人认为必须作限缩解释。

综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审限、严禁超期羁押等相关规定、立法目的以及《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辩护人认为,该条款中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特指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情形。在法院审判阶段,如果是检察院自行开展侦查工作,因其身份和工作出现双重性,法律特许重新计算审限。如果是检察院将法院的“意见”转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或者仅仅是应法院要求移送一些已存在的证据材料,均不属于该条款所指的、作为重新计算审限前提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若如法院所理解,检察院任何时候移送一点证据都可以导致审限重新计算,那么法律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将形同虚设,被告人可能被无限期羁押。

第四,区分“调取证据”与“补充侦查”,指出法院混淆概念。

辩护人反复强调,本案中法院因辩护方申请而要求检察院提供同步审讯录像、发改委验收报告等材料,这属于“调取证据”或“要求移交证据”的范畴。而“补充侦查”则是一个特定的、由控方发起的、旨在进一步查明指控事实的侦查活动,它会导致庭审暂停(延期审理),并有严格的次数限制(审查起诉阶段以两次为限,审判阶段也需谨慎)。将常态化的证据调取行为等同于能够中断并重启审理期限的“补充侦查”,是根本性的概念错误。

第五,揭露程序违规:未依法告知与送达,剥夺当事人抗辩权。

辩护人指出,即便法院自认为其操作符合“重新计算审限”的规定,也未依法将相关决定(如同意延期审理的决定)及依据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这使得辩方在审限届满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从知晓羁押状态的法律依据,也无法及时提出异议,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抗辩权,带有“秘密审判”的色彩。

庭前会议次日,辩护人马上前往看守所,得知法院刚刚把江某某的羁押期从2026年1月24日延长到2026年7月24日, 但相关文书没有标明日期,法院也没有将该相关文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人甚至怀疑这是法院在庭前会议后临时将文书送达看守所,妄图掩盖自己的非法拘禁违法行为。

这个问题发生于庭前会议最后一个议程中,辩护人远没有进行充分、深入的阐述,而本案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历经多次庭前会议,也终于轮到正式安排庭审了——据说本案堪称“违法办案百科全书”,无论从非法指居期间刑讯逼供花样还是提审次数,数量之多均令人大开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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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岁将去、一元复始,人们感受到的是对新春和新一年的希望,但江某某的案子审限被重新计算,带给他的却是绝望。

树欲静而风不止、超期羁押而不放人,本案庭审恐怕又将是一个漫长、精彩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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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夏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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