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及延迟退休政策推进,退休返聘、超龄农民工进城务工现象日益普遍,超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认定争议愈发突出。司法实践中各地裁判标准不一,常导致劳资双方权益困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用人单位职工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超龄劳动者不应被随意排除在外。针对此类民商事用工纠纷,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迪哲律师结合现行法条、司法解释及裁判规则,整理了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核心法律要点,详解权益保障路径,供劳资双方参考。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情形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并非无章可循,结合现行法律规范,以下情形可依法认定工伤或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渠迪哲律师结合法条逐一拆解:
1、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单位,现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受聘期间因工作受伤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该情形同时契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他字第6号答复》核心精神。
2、用人单位聘用的超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他字第10号、行他字第13号答复》,农民无法定退休界限,应享有平等工伤保障。
3、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受伤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规定源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
4、用人单位招用超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期间因工作受伤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对应上述意见第二条第二款。
工伤认定要点与权益救济
渠迪哲律师强调,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核心是事实用工关系的界定与法条的准确适用,结合相关规范,以下要点需重点关注,同时明确权益救济路径:
1、事实劳动关系是重要前提,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虽未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且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为工伤认定奠定基础。
2、工伤认定需符合法定条件,超龄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材料齐全的社保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
3、明确禁止免责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超龄劳动者即使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若存在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情形,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4、权益救济路径清晰,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或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未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可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维权。
结语:
随着超龄用工常态化,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依法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摒弃“超龄即无工伤责任”的错误认知;超龄劳动者应留存用工证据,明确工伤保障约定,遭遇工伤及时依法维权。目前相关规范正逐步完善,未来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将更加全面,切实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用工环境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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