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一起标的额146889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判决书出现多处关键矛盾、关键证据未质证、审理程序存疑等问题,引发社会对衢州中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的强烈质疑。

图为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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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承兑汇票

这场纠纷始于2019年的口头买卖交易。据浙江江山源泉气体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江山顺风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气体公司”)介绍,从2019年2月起,向衢州中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中园)购买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随行就市交易。令人意外的是,2022年1月,衢州中园突然将其诉至衢江区法院,主张拖欠货款146889元,并提交增值税发票作为核心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诸多反常现象,进一步加剧争议。2023年12月15日该案首次开庭,因涉及多年流水账目核对,源泉气体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完整账目,但2024年2月29日二次开庭时,审判员朱某婕拒绝核对总账便当庭宣告判决。源泉气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衢州市中院于2024年6月25日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裁定发回衢江区法院重审。

重审程序本应厘清事实,却出现更令人费解的判决内容。衢江区法院于2024年7月重启重审。期间,源泉气体公司申请对2019年至2023年交易总额与付款差额进行司法审计,法院予以准许并委托审计机构核查。司法鉴定确认双方存在26笔交易,货物价值146899元,与衢州中园诉请金额一致,2025年9月30日,法院判决源泉气体公司支付货款136889元。

然而,这份重审判决书被发现存在三处根本性矛盾,直接动摇判决合法性基础。一是判决书第11页认定“2019年至2023年源泉气体公司仅与浙江中园发生买卖关系”;二是第12页却改口称“2022年1月8日后由衢州中园供应乙炔”;三是第15页又表述为“2022年1月8日后乙炔供应由浙江中园变更为衢州中园”。三个关键表述在交易主体和时间上相互冲突,让案件事实陷入混乱。

更严重的是,源泉气体公司提交的121523元承兑汇票这一关键付款凭证,在一审和重审一审中均未被法院组织质证核实,导致货款是否结清核心事实未能查清。

源泉气体公司不服判决,向衢州市中院提交重审再审上诉状,请求撤销存在矛盾的判决书。

重审二审开庭后,源泉气体公司向衢州市中院申请调查令,要求对已支付给衢州中园121523元承兑汇票这一关键付款凭证去银行调查。

律师调查发现,2020年10月21日,源泉气体公司通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背书)预付给衢州中园121523元货款,当天,衢州中园已收到该款项。银行证明后续又有3次背书行为:2020年10月21日,背书给衢州市某龙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日,衢州市某龙化工有限公司背书给衢州衢化某麟技工贸有限公司;2020年12月4日,衢州衢化某麟技工贸有限公司买断贴现给浙商银行某州分行。该票前后共5次背书。

2023年1月21日,源泉气体公司又转账1万元。以上两笔,衢州中园实收货款131523元,都被重审一审的衢江区法院法官遗漏不判。

源泉气体公司代理人说,第三人浙江中园重审二审法庭中出示“收款凭证”文字记载,承兑汇票121523元货款收款人居然是浙江中园,我们是背书给衢州中园的钱,开出“收款凭证”却是浙江中园。在法庭上,他们承认已收到121523元。

针对上述反常现象,源泉气体公司已向衢州市中院提交重审再审上诉状,明确指出衢州中园及其代理律师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

律师认为,重审的衢江区法院(2024)浙0803民初1940判决为掩饰法院过错,故技重演,仅减去2023年1月21日转账1万元,判决江山源泉气体公司"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中园货款136889元"。

“衢州中园混淆交易主体,在货款已结清情况下提起诉讼,明显涉嫌虚假诉讼。”源泉气体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衢州中园滥用诉讼权利行为,不仅损害其合法权益,也浪费司法资源。

目前,该案再审程序正在推进中。上级法院将如何审视这份矛盾重重的判决书,是否会认定衢州中园起诉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将持续跟踪报道。(王 生)

来源:长江网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