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服务全面绿色转型”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

其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文某某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人民法院在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盗伐林木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以“碳汇认购”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碳汇”是通过森林、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基于项目产生的碳汇需通过量化并核证进行备案后,才能够转化为可以在碳市场交易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汇认购”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实践中,为保护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功能,由侵权行为人以购买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创新性地将生态环境修复、应对气候变化、市场激励与法律责任有机融合,有助于减少碳排放量、丰富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文某某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侵权行为人购买造林碳汇替代履行林木生态修复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9日,文某某等5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甲港海塘区域内完成当日绿化养护及清理业务后,驾驶未满载的卡车离开海塘区域。当车辆经过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塘路川杨河路路口时,文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用汽油锯将8株水杉树切割成段后搬到卡车上。在现场,公安机关查获已被切割的水杉树段50余根。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文某某等共同连带赔偿林木资源生态损害费用16820元,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

典型意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某等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属于盗伐林木行为,且盗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林业资源专业评估机构对案涉被伐林木生态修复方案及相关费用进行评估、计算,并委托相关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对以购买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的合理性提供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判决:文某某等共同连带承担林木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6820元(已预缴)。上述费用由文某某等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以认购经核证的造林碳汇方式替代履行。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7月,文某某等通过申购并注销160吨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履行支付林木生态修复费用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以“碳汇认购”方式替代承担林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典型案件。执法司法实践中,“碳汇认购”是指在审理或者办理破坏森林(林木、林地)、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案件中,对于因生态系统碳汇功能受到不利影响造成的碳汇损失,由侵权行为人自愿购买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承担生态环境替代修复和赔偿责任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碳汇认购”的规范适用,先后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采取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法答网答疑、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规范。本案中,侵权行为人购买造林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属于同质修复,对于破坏林木类(森林、林地)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依法适用“碳汇认购”责任方式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责任编辑:蒋梦娴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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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