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退休工程师某强先生(化名,以下简称当事人)反映,自己为原告的一桩民事案,经历多年诉讼,直至被市高院裁定指令再审,仍遭遇不公正,某中院做出的再审终审判决书存在逻辑矛盾以及异常判项,目前已经执行完毕,对自己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伤害,同时表示,该判决如果作为“案例”被引用,将殃及更多的人。
当事人曾因某区级法院的“2018 津 0103 民初 8702 号”被强制执行。后向市高院申请再审,市高院经审理,做出“2021 津民申 1768 号”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原审判决“证据有误”、“事实不清”,并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当事人在原审法院首先依法提出扩大取证范围,却多次遭拒,原审区级法院坚持用原审证据进行司法审计。尽管如此,《司法鉴证报告》显示被告当事人名下财产总额比原审判决认定数额多出三百余万元。然而,生效判决却出现了“当事人获得的财产不能弥补婚前财产,也未能填平原审错判中无证据判给被告当事人的 162 万元”的两个明显不合逻辑的异常结果。
主要原因是被告当事人对《司法鉴证报告》提出要扣除 18 项总计 222 万元,没有质证,但法院全部予以扣除;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二审中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中院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做出“(2024)津 02 民终 2930 号”判决,目前该判决已执行完毕结案。
当事人提供了判决书第 8 页第 1 条截图,涉及 75 万,用以说明判决异常:
判决认定被告当事人于 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 月 4 日分 4 笔从其名
下账户向其母亲转账共计 75 万元,时隔半年多后,该 75 万全额转回被告当事人
账户内,此 75 万元是共同财产事实明确,却被法院以异常的理由扣除。
异常理由的关键词:“客观存在”、“就一审借贷关系不予评价”、“不应计算在总额内”。当事人认为,该扣除理由于法无据,并质疑法院“认定财产客
观存在,却不依法分割”的目的,特别是中院主审人对“一审借贷关系”关键问题“不予评价”,违背了相关法定职责,是明显的异常判项。
另外,判决对应高院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仅仅做了数额调整,并未做出任何对应事实说明,判决本质是与高院裁定意见相悖,这也是异常判决的事实。
以上事实是造成(2024)津 02 民终 2930 号”判决存在逻辑性错误的一部分原因,但足以说明该判决存在明显异常。
当事人依法向最高法、最高检申诉,仅收到主审法官的电话回复,目前未获任何实质性处理。
当事人希望通过媒体,寻求法律援助,并希望有关部门不忘初心,勇于担当,真正践行“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社会责任,对事实存在错误的判决,“有错必究、有错就改”,贯彻工作会议精神,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媒体呼吁:坚守司法公正回应合理诉求
法律界人士表示,公民在穷尽合法司法救济途径后,通过媒体曝光司法中的争议问题,属于言论自由和监督权范畴。本案中,核心是生效判决中的具体判项,依据为公开的裁判文书和法律规定,不涉及未公开审理材料,且判决已执行完毕,司法程序已经完结。
司法公正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裁判文书的合法性、逻辑性与公正性至关重要,事实存在的问题无法遮掩。此前全国法制会议提出的“冤假错案终身追责、一查到底”要求,彰显了国家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定决心,不应被“程序、时效”等借口架空。媒体呼吁,相关司法机关应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主动且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求,依法回应公众关切。
当事人表示,将行使公民的一切权力维权,直至案件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得到纠正,司法公正得到彰显。期待相关部门依法查清事实,践行“冤假错案终身追责”要求,守护司法公正。
事件后续,媒体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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