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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刘慧娟律师

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主营房地产开发销售。2009 年法定代表人由毛某乙变更为毛某甲,毛某甲持股 95.1%,汪某珠持股 4.9%。

2010 年 7 月,该公司以 1.6 亿元拍得某厂地块开发权,项目资金主要依赖银行贷款及社会借款。后因资金缺口,毛某甲、毛某乙、汪某珠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许以月息 2%—5%,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148 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 27856.3 万元,累计支付利息 3984.27 万元、归还本金 4130.9 万元。案发后公司破产清算,最终未归还本金 1178.936 万元。

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三被告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毛某甲、毛某乙均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五万元;汪某珠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三万元。检察机关以“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过轻” 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刘慧娟律师解读: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为何仍能适用缓刑?

1.资金用途合法是核心前提:本案借款并非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而是因国家政策调控导致银行贷款落空、限购政策影响资金回笼,被告人为维持房地产项目开发而进行民间集资,大部分款项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且额外承担了数千万元利息成本,主观恶性较低。

2.积极退赃实现良好社会效果:三被告人主动以全部财产5000 万元用于退赔,累计归还本金比例达 95.77%,最终未归还金额仅 1178.936 万元,有效弥补了被害人损失,化解了社会矛盾,符合缓刑适用的“悔罪表现 + 社会危害性较低”核心要求。

3.有效辩护观点:突破“数额至上”,回归“罪责刑相适应”

资金全流程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涉案资金均用于项目、前期借款本息偿还及营销推广,未进入个人账户或用于非法活动。符合立法精神,即便未完全清退,也应大幅从轻处罚。

犯罪系客观因素诱发:因房地产政策调控,公司资金链断裂,被告人集资系挽救项目、避免烂尾的“自救”措施,主观恶性显著低于主动非法集资情形。

高额利息支付印证:累计支付利息3984.27 万元,远超最终未归还金额,且支付贯穿全程,核心目的是“盘活项目、偿还债务”,而非非法占有资金。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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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慧娟 /

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刘慧娟律师曾在基层法院、检察机关工作 16 余年,深耕刑事诉讼全流程,熟谙审判裁判逻辑与公诉办案标准,积累了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实战经验。工作期间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以严谨的证据审查与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两度获评市级 “优秀公诉人”“十佳公诉人”。

从事专职律师后,聚焦刑事辩护核心领域,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依托法检工作背景,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节点,快速拆解证据链、制定针对性策略,秉持 “专业、严谨、尽责” 理念,以扎实功底与负责态度,提供高质量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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