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龙港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知

各村(居)、驻镇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等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沁水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规定,现将我镇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龙港镇辖区内各机关、新闻、教育、医疗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物流仓储、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周边。

2.沁水火车站、县汽车站、县公交公司各场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宾馆、商场、超市、餐馆、娱乐场所、集贸市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龙岗公园、南山公园、石楼公园、碧峰公园以及各类口袋公园、主题公园等林草重点防火区。

5.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50米内。

6.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充电站、停车场、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及周边50米内。

8.《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沁水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与时段

1.限制燃放区域:除上述全面禁止燃放区域外,全镇其余区域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2.限制燃放时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为解决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居民燃放需求,现设立1个集中燃放点:便民服务中心门前广场。限制燃放时间内由龙港镇派出所、龙港镇安监站、林业站和社区安全员进行巡查,禁燃区内居民可前往集中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燃放时限参照限制燃放时限进行管理。

3.特殊管控要求:当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或森林草原火险红色预警时,全镇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预警解除后恢复原管控规定。

三、管控内容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2.限制燃放区域内,仅限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C级、D级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及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高、敏感度强的制品。

3.严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禁止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4.严禁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人员、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等投掷烟花爆竹。

5.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提前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指定时间、地点按安全规程实施。

四、工作职责

1.镇政府主要领导总体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控”工作,分管安全的领导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控”具体工作的落实。

2.镇政府各分管领导负责包片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控”工作的落实。

3.镇政府及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单位负责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4.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查处城镇建成区内违规燃放引发的市容环境问题。

5.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宣传告知、隐患排查和劝导制止工作,建立网格化管控机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镇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沁水县龙港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来源:沁水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