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13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5日和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形成的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公司、领益科技和中国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略数控”)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形成的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领略数控、领益(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香港)”)、领胜城(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胜城(香港)”)和农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9亿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共用额度,无需重复计算合计数。
被担保人东莞领杰、领略数控、领益科技、领益(香港)、领胜城(香港)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领益科技和中国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东莞领杰之间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26年2月9日起至2028年2月9日止。若实际提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起始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提款日为准,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公司、领益科技和中国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领略数控之间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26年2月9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若实际提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起始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提款日为准,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三)公司和农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领益(香港)有限公司、领胜城(香港)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自2026年1月6日起至2029年1月5日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9亿元。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国内非融资性保函、并购贷款、保付加签、跨境参融通、贴现、分行对客衍生业务。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506,408.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76.05%。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312,822.96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81,063.72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12,521.91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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