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斌|醉驾挪3米也立案,危险驾驶罪的辩点在哪里

深夜小区地下车库,老周喝了半斤白酒,为了第二天取车方便,把车从车位挪到三米外的电梯口,刚熄火就被巡逻交警拦下。血检结果82mg/100ml,刚达醉驾标准,直接被立案。老周当场懵了:小区不是马路,挪车就几步路,这也算危险驾驶罪

接触过不少危险驾驶案件,不管是当事人还是部分办案人员,都容易走进两个误区:要么当事人想当然觉得“血超80就必坐牢”“开斗气车就是犯罪”,要么办案人员陷入“一刀切”的形式认定,忽略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说到底,这是个危险犯,惩罚的是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而非单纯的形式违法。抓住这一点,辩点就清晰了,司法适用也不会跑偏。今天结合最新的司法实务,聊聊这类案件的核心辩点,也说说实务中的一些争议和思考。

醉驾型危险驾驶是最常见的,辩点也最集中,老周的案子就是典型。首先要说清楚的,是“道路”的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里说的道路,核心是公共性,允许不特定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才算。老周所在的小区车库,只对业主开放,不是公共道路,这就是最关键的辩点。实务中,很多类似的争议都出在这,比如单位内部道路、小区门口的专属辅路,认定的关键不是“有没有车走”,而是“有没有不特定的社会车走”,这一点不能扩张解释,否则就偏离了立法初衷。

其次是“情节显著轻微”的判断。短距离挪车、未上公共道路、未造成任何危险,结合两高两部的办理醉驾案件意见,这类情形本就属于危害不大,不该按犯罪处理。还有紧急情况下的醉驾,比如为了急救病人仓促开车,即便没达到紧急避险的标准,只要没有从重情形,也该从宽。醉驾的认定不能只看酒精数值,80mg/100ml只是入罪的门槛,不是定罪的唯一标准,酒精数值结合行为的实际危险性,才是判断的核心。比如血液酒精含量80到150mg/100ml,又没有任何从重情形,硬要定罪,就显得过于机械。

再者,血样鉴定的程序瑕疵,是醉驾案件的重要辩点,但实务中容易走两个极端:要么把签字不全、未全程录像这类小瑕疵直接当作非法证据排除,要么对血样污染、未冷藏或冷藏超期这类严重程序违法的证据一概采信。其实关键要区分核心瑕疵和一般瑕疵,血样来源不明、未用一次性促凝管、室温保存超10日,这些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必须排除;而封装签字不全、提取血样少于2毫升这类,补正后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就可以采信。还有鉴定过程的同步录像,不是说没有录像就必然排除,而是要看是否因此对鉴定结果产生合理怀疑,这一点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搞绝对化。

另外,机动车的认定也是实务中的争议点,比如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四轮车。从技术标准看,不少超标车符合机动车的特征,但司法认定不能只看技术标准,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还要结合当地的行政管理实际。如果交管部门根本没把这类车按机动车管理,公众也普遍认为这不是机动车,当事人也没有相关认知,即便醉驾,也不宜定危险驾驶罪。反之,如果当地明确要求超标车上牌、驾驶人要有驾驶证,当事人也明知这一点,那醉驾就该依法认定。法律的适用,终究要考虑群众的朴素认知,不能脱离实际。

再说说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很多人把“开斗气车”和追逐竞驶画等号,这是个大误区。刑法规定的是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才构罪,首先要判断的是有没有“竞驶的合意”,单方赌气开车、和对方互超一两次,没有竞驶的故意,根本算不上追逐竞驶。其次,情节恶劣的认定有明确的8种情形,比如超速50%以上、无驾驶资格、聚众飙车等,不能主观认定。我曾见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因被别车赌气,和对方互超两次,没有超速、没有事故、没有其他违法情形,最终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这个判决就很贴合立法本意——追逐竞驶的核心,是双方的竞驶行为带来的公共危险,而非单纯的情绪性驾驶行为。

还有个争议点,聚众追逐竞驶的“聚众”怎么算?法律说3人以上,但若只是朋友各自开车,没有组织者、指挥者,也没有竞驶的合意,即便人数够了,也不算。而且危险驾驶罪是轻罪,对于只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原则上就不该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第三类是“两超一危”型危险驾驶,针对校车、客运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这类案件的辩点,核心在主体和标准的认定。比如旅客运输,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单位班车、同事朋友间的拼车,没有营利性,就不属于这里的旅客运输,即便超员,也不能定危险驾驶罪。校车业务也是如此,家长自行组织的拼车接送孩子,没有营利性,也该排除在外。

而超员超速的认定,不能一刀切,要结合道路类型、车辆类型来判断。比如高速上超速50%且达120km/h以上,才算严重超速,而普通道路的标准是超速100%且达80km/h以上,特殊路段和不利气象条件下,标准又更严。实务中,不少办案人员只看超员超速比例,忽略了速度数值和道路类型,这就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偏差。还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认定,也要结合具体情形,轻微违规、未造成泄漏和事故的,就不该认定为危及公共安全。

最后,想说说被查后的注意事项,这不仅是当事人要知道的,也是辩护中要把握的细节。当事人被查后,切勿逃避、二次饮酒或者找人顶包,这些行为会直接导致以呼气结果定罪,还可能加重处罚;配合检查的同时,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血样提取、封装的过程,留意办案人员是否按规定操作,这些都是后续辩护的重要依据;另外,如实陈述驾驶动机也很关键,挪车、急救、接送亲友这些动机,是认定情节显著轻微的重要考量因素。

回到老周的案子,最终因小区车库非公共道路、短距离挪车无实际危险,被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个结果,其实就是回归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实务中,这类案件的争议不少,比如小区门口的混合辅路算不算公共道路?电动三四轮车醉驾的认定该如何把握?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该如何精准判断?这些问题的答案,都藏在“实质危险性”的核心判断里,也藏在司法对宽严相济政策的把握中。

危险驾驶罪虽是轻罪,但会留下案底,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所以不管是司法认定还是辩护,都容不得半点机械和随意。既要严惩那些具有现实危险、主观恶性深的危险驾驶行为,也要给那些情节显著轻微、无实际危害的行为留有余地,这才是法律适用的应有之义。

你遇到过哪些危险驾驶罪的争议情形,对于这些争议,又有怎样的处理思路?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醉驾无罪辩护#郑州律师李振斌@李振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