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贵州省检察院发布
春节将至,贵州省检察院发布9件醉驾以案释法案例,旨在进一步厘清群众对醉驾的认知盲点,提升社会公众对醉驾行为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认识。醉驾不仅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还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贵州检察机关在此呼吁广大驾驶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为了大家的出行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请勿酒驾!
案例 一
贵阳云岩袁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在道路上行驶的,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5日晚,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汽车回家,期间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西路200米(肿瘤医院)路段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7.7mg/100mL。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袁某某所驾驶车辆配备的自动化驾驶功能属于L2级,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L2级系驾驶辅助,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该功能被启用后,驾驶人仍需要全程监管并始终参与动态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即驾驶人仍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本案中,袁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虽启用汽车辅助驾驶功能,但本质上仍属于酒后驾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6年1月4日,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1月19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决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袁某某服判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警示意义】
酒后驾驶,依法追责;智驾相伴,罪责不免。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极大,智能驾驶不是免罪金牌,驾驶人员始终是责任主体,仍要承担危险驾驶的法律责任,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案例二
遵义正安孟某危险驾驶案
——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客的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孟某在运营出租车过程中邀约他人宵夜。4月15日晚上21时许,孟某停下出租车在正安县城一夜宵摊吃夜宵并饮酒。夜宵结束后,孟某继续驾驶出租车在正安县城十字口、农贸市场、超市、医院等人流集中区域运营,后被公安机关在正安县城迎宾北路200米路段查获,当时车上载有乘客2名。经鉴定,孟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8.75mg/100ml。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孟某系出租车司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给乘客的出行安全带来了风险隐患。尽管被告人孟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驾驶机动车从事载客营运活动,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2024年5月24日,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从重处罚。正安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判处被告人孟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发后,孟某被依法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针对包括网约车等载客客运车辆可能存在的饮酒驾驶等问题,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等方式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监管,规范行业治理,防范安全隐患。
【警示意义】
载客要做平安“驶”者,上路莫当危险“醉”人。安全驾驶是每个驾驶者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醉驾害人害己。出租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关系万千乘客生命安全。从事客运的司机手握公众安全“方向盘”,更要警钟长鸣,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莫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做儿戏,一念之差酿成多个家庭的悲剧。生命面前无侥幸,唯有全社会共同敬畏法律、守护安全,才能让出行更安心,让万家更安宁。
案例三
六盘水钟山严某某危险驾驶案
——无证驾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醉驾再犯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4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路麒麟路口附近行驶至大河矿,后又从大河矿行驶至水钢焦化山。次日0时30分许,严某某再次驾车到大河矿接其朋友,在返回水钢焦化山途经人民路荷泉路口至麒麟路口路段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严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随即依法对严某某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要带其到医院提取血样送检,严某某为逃避检查,趁民警不备逃离现场,后经上网追逃于同年8月21日被抓获归案。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发当日严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因其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严某某具有《意见》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四)项所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五年内曾因醉酒后交通肇事被相对不起诉等从重处理情节,结合案发当日其多次驾车往返于城区道路,行驶距离长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表现,2025年10月23日,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钟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意见,判处严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警示意义】
酒驾“驶”不得,再犯要从严。本案提醒广大群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车辆上路;酒后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应当配合,逃避血检的属于逃避检查情形,以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作为认定醉酒依据,依法从重处理;相对不起诉同样是“前科”,对于酒驾再犯将面临从严从重处理的后果。
案例四
安顺紫云柳某某交通肇事案
——双双酒驾闯红灯,酿成事故严肃追责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日晚,被告人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沿紫兴大道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城北红绿灯十字路口时,因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闯红灯,与对向车道同样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闯红灯的被害人罗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罗某死亡、罗某搭乘的被害人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柳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次要责任,肖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柳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78km/h;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73mg/100mL;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
案发后,柳某某立即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机动车信号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5年9月25日,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5日,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判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警示意义】
本案中,柳某某酒后驾车,借道、超速行驶,未遵守交通信号灯,对他人生命安全极不负责,被害人罗某酒后骑车,未遵守交通信号灯,对自己的安全极不负责,二人共同的行为所引发的事故不仅给自身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肇事者更是会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案例五
毕节金沙唐某故意毁坏财物、危险驾驶案
——醉酒驾驶肇事后,因协商未果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并逃逸,应当数罪并罚从严处理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饮酒后,在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乡龙凤社区路段启动其小型汽车准备驾车离开,倒车过程中与丁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事故发生后,唐某与丁某均下车协商赔偿事宜,期间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唐某心生怒意,便再次上车驾驶车辆倒车,故意猛烈撞击丁某所驾车辆。撞击后,唐某明知已造成车辆严重损毁,仍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丁某电话报警,当日民警在金沙县新化乡某企业员工宿舍内将唐某抓获。经鉴定,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mg/100ml。经认定,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故意撞击行为造成丁某车辆损毁部分的财产损失为人民币5503元。后唐某对丁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血液酒精含量虽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肇事后为逃避责任弃车逃离现场,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系从重处罚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唐某在事故协商未果后,驾驶车辆故意撞击丁某车辆,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数罪并罚。2025年8月15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日,金沙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警示意义】
喝酒一时爽,醉驾后果毁“断肠”。本案提醒广大驾驶者,醉酒驾驶本就触碰法律红线,构成危险驾驶罪,若肇事后心存侥幸选择逃逸,甚至因情绪失控故意报复、损毁他人财物,更是错上加错,必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惩处。发生交通事故,要保持冷静、克制情绪,依法理性处置后续事宜,切勿因一时冲动做出过激行为,滋生次生违法犯罪,让小错酿成大罪、一错再错。
案例六
铜仁江口余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连续冲撞,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余某某及其朋友在江口县双江街道某餐馆吃饭喝酒。当日21时许,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欲驶离时,碰撞到停放在后方的小型汽车,后余某某继续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途中碰撞到唐某某正常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余某某下车查看后,便又驾驶小型汽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在行驶途中与杨某某正常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由于自身驾驶的小型汽车受损严重不能再驾驶,余某某遂弃车逃离现场。当日23时55分许,余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此次事故造成唐某某受伤及两辆小型汽车、一辆轻型栏板货车、一辆电动自行车受损,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4.54mg/100mL;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余某某赔偿杨某某、唐某某29500元,对损坏的汽车进行修理。2024年7月22日,余某某被公安机关决定罚款250元、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余某某在无证、严重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继续在城区主干道上多次逆向行驶、连续冲撞等高度危险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现实而持续的威胁,其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2024年7月25日,江口县人民检察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余某某批准逮捕。同年10月18日,江口县人民检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余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0月30日,江口县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意见,以余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警示意义】
醉驾存侥幸,危害后果大。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醉驾不仅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对于行为恶劣、对公共安全危害性大的,还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重的罪名,面临更重刑罚。对于在严重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而在道路上连续实施逆向行驶、连续冲撞等高度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七
黔东南从江潘某某危险驾驶案
——睡醒≠酒醒,“隔夜”醉驾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3日19时许,潘某某在从江县加榜乡朋友家中聚餐时饮用自酿米酒约一斤。当晚21时许,潘某某酒后骑乘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在乡镇道路行驶约十分钟后,因醉酒无法继续驾驶车辆,便停靠路边睡觉。次日凌晨2时许,潘某某睡醒后仍觉头脑昏沉、反应迟钝,身体协调能力尚未明显恢复,但自认为酒味已散,心存侥幸,便继续驾驶摩托车往自家方向行驶,在离家70多公里处发生单方事故,因路人报警后被查获。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78mg/100ml。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尽管酒后休息可以一定程度降低血液酒精含量,但行为人是否具有醉驾的故意,需要结合行为人饮酒量、休息时长、身体状态等综合考量。本案中潘某某连续饮酒二小时,且饮酒量超出其平时酒量的一倍,仅休息约五小时左右,在其身体仍然严重受到酒精影响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事故,潘某某具有醉驾的犯罪故意与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虽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但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34.78mg/100ml,属于“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的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2025年10月4日,检察机关以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13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潘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警示意义】
睡醒不等于酒醒,酒虽隔夜,隐患犹存,酒后隔夜驾驶不代表驶得“安全”,侥幸上路有风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隔夜酒”醉驾案件,暴露出部分驾驶人酒后心存侥幸,自认为隔夜后酒味已消散,便上路行驶,殊不知酒精代谢受多种因素影响,匆忙上路容易酿成大错。该案提示广大驾驶人,无论是“当下醉”还是“隔夜醉”,方向盘前没有“侥幸区”,法律底线不容试探,请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别让一时的疏忽,成为一生的遗憾。
案例八
黔南瓮安江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让他人“顶包”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瓮安县城一红绿灯路口时,追尾其他车辆导致三车连环追尾事故,后江某某打电话让唐某为其顶包,唐某同意后立即赶到现场。民警到达后,唐某谎称是其驾驶的车辆,民警对唐某做呼气酒精检测后离开。随后,江某某与前方两车驾驶人员协商赔偿时双方发生争吵和打架,江某某因受伤被送到医院就医。唐某担心事情闹大,遂主动打电话报警交代顶包事实。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医院找到江某某,随即在医院对江某某做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液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经认定,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江某某让他人“顶包”,属于“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形,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2024年3月7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将唐某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3月12日,瓮安县人民法院以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瓮安县公安局以唐某提供虚假证言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
【警示意义】
醉驾违法,找人顶包错上加错。本案提醒广大驾驶员及亲友,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法配合处理,找人顶包,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从重情节,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顶包者轻则将面临行政处罚,重则将被追究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等刑事责任。
案例九
黔西南兴仁韩某交通肇事案
——醉驾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逃逸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5日23时09分,被告人韩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至贵州省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汪家寨路口处时,碰撞被害人马某琴,造成马某琴左下肢完全离断,事故发生后,韩某为逃避法律处罚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路人报警后,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将逃逸的韩某及肇事车辆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03.29mg/100ml,被害人马某琴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该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韩某支付被害人马某琴医疗费73000元。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韩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2023年12月20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以韩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2024年1月19日,兴仁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定性和量刑意见,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韩某服判未上诉。
【警示意义】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韩某醉驾逃逸,最终难逃法律严惩,用亲身经历敲响安全警钟!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醉驾本身就是犯罪,逃逸更是错上加错、罪加一等!在此郑重提醒每一位驾驶人:酒精面前莫逞强,侥幸心理不可有,一旦发生事故,务必立即停车、救助伤者、主动报警、积极担责才是正道,逃逸只会让惩罚更重、代价更大!
来源 | 省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
编辑 | 林建安
审核 | 王红梅 丁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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