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王维 通讯员 张婷)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院调解,被告郑某某、张某某的监护人按责任比例向原告支付赔偿。
2023年11月某日凌晨,14岁的郑某某驾驶同学张某某母亲马某某的小轿车带着张某某和同学宁某某在道路上行驶,与路灯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宁某某受伤。事后宁某某就医花费38000余元,宁某某的监护人与郑某某和张某某的监护人协商赔偿未果,遂将郑某某和张某某的监护人马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郑某某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被告马某某作为张某某的监护人,同时也是涉案车辆所有人,未能尽到车辆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共计37000元,二被告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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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因为未成年人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稍有不慎便会危及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正确引导未成年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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