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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31 日, 金华开放大学(金华市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金华老年开放大学)发布《金华开放大学(浙江商贸学校)智能建造实训室一期软件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预算 7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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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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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

2023 年 11 月 21 日发布中标结果,杭州久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95800 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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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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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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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 年 1 月 29 日,金华市财政局发布《关于金华开放大学(浙江商贸学校)智能建造实训室一期软件采购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一、项目编号:JHHX2023-XM807-ZFCG101

二、项目名称:金华开放大学(浙江商贸学校)智能建造实训室_期软件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3 年 11 月 21 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杭州英时科技有限公司

2、当事人:河北诚朴科技有限公司

3、当事人:杭州久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五、基本情况

我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金华开放大学(浙江商贸学校)智能建造实训室一期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HX2023-XM807-ZFCG101)在采购过程中涉嫌串通投标后,成立检查组依法对该投标事项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金华开放大学(浙江商贸学校)智能建造实训室_期软件采购项目,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上午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在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开评标并由杭州久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扬公司)中标。该项目采购预算 70 万元,该项目共有 4 家供应商报名参加投标,包括杭州英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时公司)、久扬公司、河北诚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朴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其中英时公司报价 69.7 万元、久扬公司报价 69.58 万元、诚朴公司报价 69.85 万元、移动公司报价 56 万元。

英时公司、久扬公司、诚朴公司事先对投标文件内容与报价进行协商,并约定由久扬公司中标。

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各自负责编制,但均由同一人在同一台电脑上传,导致政采云系统显示硬件设备存在异常(真实网卡地址相同),且英时公司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登记的联系电话与诚朴公司一致。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规定。证据材料具体有:财政检查签证单 3 份,久扬公司姚某询问笔录及公司授权委托书各 1 份,诚朴公司法人曾某询问笔录 1 份,英时公司曾某询问笔录及公司授权委托书各 1 份,久扬公司、诚朴公司、英时公司营业执照各1份,共 11 份材料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要求。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_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过程中存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_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_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_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70 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叁仟伍佰元(3500元)。

(二)将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5 年 12 月 30 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金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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