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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灶神是我国大江南北传承已久的传统习俗。先秦时期,祭灶与门神、户神、井神、中霤神祭祀合称“五祀”。当时,各诸侯国均在一年的最后一个月——腊月(秦国的腊月为十月)举行年终祭祀,是为“腊祭”。秦国、楚国举行腊祭,祭祀的对象,一是门神、户神、井神、灶神、中霤神,二是祖先,为五祀与先祖祭祀的统合。其他诸侯国则盛行以祭祀百神为主要内容的腊祭。秦汉时期,腊祭演变为以五祀为主要内容的“新式”腊祭。大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腊祭一分为三,演变为三个节日:一是主要传流于荆楚地区的腊八节,二是主要传流于北方地区的腊月二十四日祭灶节,三是传流于各地的除夕。
腊祭一分为三为小年这个传统节日形成的初始阶段。在这个阶段,北方地区的人每年腊月二十四日祭祀灶神,而以现在的湖北、湖南为主体的荆楚地区,则五祀并行,祭祀的时间在冬至后第三个戌日,直到晋代才固定为腊月初八,并因此而有“腊八节”之说。进入宋代后,我国南北地区祭祀灶神的时间一致,即腊月二十四日。至此,以祭祀灶神为主要内容的传统节日——小年正式形成。
作为一个传统节日,在文献记载中,腊月二十四日祭灶节叫“交年节”“小年夜”,茶陵民间俗称“小年”“过小年”。民间相传,过小年这一天夜晚,灶神上天述职,向天帝汇报自己在一年内伺察到的人间善恶之事。与此相关,祭灶、礼送灶神上天成了过小年的中心内容,并产生了与之相应的节俗。
茶陵也有过小年的习俗。据现存的《茶陵州志》等文献记载,茶陵过小年的时间最初在腊月二十四日。相关记载如下:
“命巫师朱裳鬼面,鼓锣喧舞竟日,曰赛冬。二十四日夜祀灶。除夜合老少欢饮终夕,曰守岁。”
这段记载见之于嘉靖四年版《茶陵州志》卷上《卷之六•风俗》“岁暮”条目,康熙三十四年版《茶陵州志》卷之六《风俗志》“岁暮”条目的记载与此相同。
与上述记载相比,同治九年版《茶陵州志》卷之六《风俗•岁时所尚》“岁暮”条目的记载要稍微详细一点,文字如下:
“延巫师喧舞竟日,遍门、霤、井、灶,咒而酬之,曰赛冬。或有撰文报祭者。二十四日夜为小年,祀灶馈岁者以肉一方及诸果物,贫富皆然。除夕,家人聚饮,曰饯岁;达旦不寐,曰守岁。”
从上述记载来看,至少是在明清时期,茶陵民间过小年的时间为腊月二十四日夜晚。茶陵民间至今还有“关起门来过小年”之说,意思是说祭灶、礼送灶神的仪式在入夜后举行,这与夜晚祀灶过小年的记载是一致的。
茶陵民间至今还有过小年祭灶、礼送灶神的习俗,大致说来,在茶陵大部分乡镇,它的“通行模式”是这样的:当家男人在灶边或者炉子边点燃香烛,焚烧灶衣或者黄表纸(俗称“纸钱”),然后,在院子里燃放鞭炮。至此,整个仪式结束。
在同治九年版《茶陵州志》的记载中,清代茶陵人是这样过小年的:“祀灶馈岁者以肉一方及诸果物,贫富皆然”,过小年的时候,茶陵人以猪肉、水果为供品祭祀灶神;亲友邻里之间,大家用猪肉、水果为应节礼物,相互馈赠,以此恭贺新年佳节。云阳街道及靠近县城的下东街道思聪街道等地则还保留有“以肉一方”“祀灶”的传统习俗:把一块一斤半至两斤左右的五花肉煮熟,陈放在盘子上作为供品,点燃香烛之后,依次在灶台、堂屋神龛、院子里、猪圈门口上供,焚烧纸钱,然后,放鞭炮礼送灶神上天。秩堂、高垅、火田等茶乡方言片乡镇则大部分人家不再有过小年祭灶的习俗。这是“古今之变”的结果。
读到这里,对茶陵过小年节俗感兴趣的朋友也许会提出这样的疑问:你说在文献记载中,“茶陵过小年的时间最初在腊月二十四日”,可是,现在,茶陵民间过小年有腊月二十三、二十四两个日期,这是为什么呢?
数年前,笔者写过一篇题为《陈丹书和茶陵过小年》的文章来对此作解释: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为了配合陈丹书发动起义,参加起义的茶陵人提前一天过小年。起义失败后,这一部分茶陵人把过小年的时间改为腊月二十三,以此纪念陈丹书,他们的后裔相沿成习,于是,茶陵民间有两个过小年的日期。这可以视为对这个问题的第一种解释。
对于这个问题,茶陵民间还有一种解释: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7月至次年2月(农历5月下旬至次年正月中旬)茶陵沦陷、侵华日军盘踞茶陵期间,茶陵人为“躲兵”,提前一天过小年。于是,茶陵民间有两个过小年的日期。
茶陵民间过小年有腊月二十三、二十四两个日期,这是由来已久的事情。嘉庆二十二年版《茶陵州志》卷之六《风俗•岁时所尚》“岁暮”条目记载:腊月“二十四夜祀灶称小年”,紧随其后的补充说明性质文字则云“有用二十三夜者”。这样的文字记载说明:至少在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茶陵已经有了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两个过小年的日期。显然,第二种解释是错误的。
关于陈丹书起义,《清史稿》之《本纪》卷七《圣祖本纪二》记载,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八月葵丑……湖南山贼黄明犯靖州,陈丹书犯茶陵州,官兵讨平之。(康熙)三十八年闰七月……癸丑,先是,苗贼黄明屡报获报融会贯通,仍报犯事。至是,遣官按鞫,并其夥陈丹书、吴旦先等三十余人诛之。”陈丹书八月发动起义,不久即被“官兵讨平之”,陈丹书被俘,第二年闰七月与黄明、吴旦先等人一道遇害。从起义爆发到失败,时间极为短暂,不存在为配合起义而提前过小年的事情。茶陵人为配合陈丹书而提前过小年,即使实有其事也不可能被茶陵州政府认可。第一种解释也是错误的。
关于过小年的具体日期,古代有“官三,民四,船家五”的说法,即:官家腊月二十三日过小年,老百姓腊月二十四日过小年,水上人家腊月二十五日过小年。从《清史稿》的记载来看,“官三”是清代才有的事情,该书《志》卷五十九《礼三•吉礼三》记载:清代之初,宫内沿用明朝的礼制,每年年终举行五祀祭祀仪式。顺治八年(1651年),清廷制定礼制,规定五祀分季节举行,康熙亲政后,改革礼制,取消五祀中的门神、户神、井神、中霤神祭祀,而保留腊月祭祀灶神的礼制,“惟十二月二十三,宫中祀灶以为常”,宫廷祭灶时间被确定为腊月二十三日。
近水楼台先得月。皇宫祭祀灶神的时间确定为腊月二十三之后,满清王公贵族纷纷效仿。后来,效仿之风蔓延到民间,北方民间逐渐改变古制,将小年祭灶时间由腊月二十四日提前到二十三日。南方民间呢,一部分人沿袭古制,腊月二十四日过小年,一部分人效仿北方人,过小年的日期提前一天。于是,包括茶陵在内的我国南方地区便有了两个过小年的日期:腊月二十四日、腊月二十三日。
从文化现象的角度来说,这是我国宫廷文化和民间文化、南北区域文化交汇的结果。
从民俗现象的角度来说,至少在清代,茶陵民间还会在元宵节期间举行祭灶仪式,相关记载见之于同治九年版《茶陵州志》卷之六《风俗•岁时所尚》“元夕”条目:“元夕……更阑,妇人燃灯于釜内以祀灶。”正月十五夜深人静的时候,主妇点一盏灯,放在灶台上的大锅里,以此祭祀灶神。
这是一段题外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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