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内卷的当下,不少求职者为了拿到心仪的offer,会在简历上“动些手脚”,比如把频繁跳槽的经历包装成“长期稳定任职”。可你知道吗?这种看似“小聪明”的操作,不仅可能让工作泡汤,还会惹上法律纠纷!近期广州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就给所有打工人敲响了警钟:一名求职者隐瞒15年换13家公司的“高频跳槽史”,入职后被公司发现并辞退,他不服起诉索赔却惨遭法院驳回,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回到2023年,小张应聘广州某服装公司的服饰制版岗位,在填写《入职申请表》时,他将自己的工作经历包装得十分“体面”:2009-2012年任职丙公司、2012-2016年任职乙公司、2016-2023年任职甲公司,三段履历连贯且每份工作都干了3年以上,妥妥的“行业老资历+稳定员工”形象。申请表里还明确标注了“本人保证所填资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接受辞退且不要求补助”的声明,小张也签字确认了。
可入职不到一年,服装公司就通过背景调查发现了猫腻:小张的实际工作经历和简历天差地别。据小张在法庭上自述,2009年7月至2024年3月的15年间,他足足换了13家公司,最短的只干了几天,最长的也没超过两年,绝大部分工作时长都不足一年。
2024年3月,公司以“简历不实、重大隐瞒欺骗”为由,向小张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小张认为公司是违法解约,先是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3万余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然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小张的诉求,他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维持了原判。法院明确指出,小张并非“理解偏差或记忆失误”,而是故意虚构稳定履历,属于典型的弄虚作假行为。
看到这里,不少人可能会疑惑:公司仅凭简历不实就辞退员工,合法吗?小张的赔偿诉求为何会被驳回?我们结合相关法律法条,给大家捋清楚其中的法律逻辑。
1.《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诚实信用是劳资双方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法官就强调,诚实信用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工作经历属于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核心信息,关系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能力、职业稳定性的判断,是公司决定是否录用的关键依据。小张故意隐瞒高频跳槽的真实履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破坏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基础。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虚假信息订立的劳动合同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小张通过虚构工作经历的方式,让服装公司误以为他是“稳定型人才”,进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基于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本身就属于无效合同,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者有如实说明核心信息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里要划重点:并非劳动者所有的个人信息都要向公司坦白,仅需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学历、专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等。而像小张的工作稳定性,直接关系到岗位适配度和用工成本,显然属于核心信息范畴,他必须如实披露。
小编提醒:职场诚信不是“选择题”,是“必答题”
很多求职者抱有侥幸心理,觉得“简历包装”是行业常态,只要入职后好好干活就能掩盖过去。但从本案来看,这种想法不仅幼稚,还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公司的背景调查手段越来越完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很容易核实,一旦东窗事发,不仅会被立刻辞退,还会留下职场诚信污点,影响后续求职;另一方面,即便入职后没被发现,若后续发生劳动纠纷,公司只要拿出求职者弄虚作假的证据,劳动者的权益就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法官也特别强调,诚信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对于劳动者来说,与其花心思“美化”简历,不如如实展现自身优势,用真实能力打动用人单位;对于企业来说,明确招聘中的核心信息要求,做好背景调查,也能避免类似纠纷。只有劳资双方都坚守诚信,才能实现职场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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