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因被指“程序违法”与“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而引发法律界强烈质疑。当事人赵德荣一方指出,该案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认定的情况下,直接由司法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行刑衔接”的法定程序,更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预合法的股权交易活动,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一、 程序违法:金融监管“缺位”下的刑事越位根据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负责调查、核实、认定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定行政执行机构。然而,在本案中,人民银行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未对亚元公司的业务性质进行过任何行政调查或“非法认定”。程序瑕疵:根据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中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对于涉嫌金融犯罪的案件,应当先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行政调查,确认构成犯罪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案中,公检法机关在缺乏行政前置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属于典型的“程序越位”。二、 定性错误:股权交易被误判为“非法吸存”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业务性质的认定。亚元公司持有国家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为“社会经济咨询”,属于合法合规的咨询类业务。业务本质:亚元公司为投资人提供咨询,介绍投资项目,签订委托代投合同,帮助投资股份在香港柜台市场托管和交易,均是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本质是合法的股权中介服务,而非“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务。法律冲突: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并未规定“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成都中院将合法的股权交易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混淆了“咨询业务”与“银行业务”的界限,更违背了《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保护的基本精神。三、 政策背离:刑事干预经济纠纷的“寒蝉效应”中共第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政策背离:本案中,司法机关在缺乏行政前置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股权交易纠纷,不仅超越了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等金融主管监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更严重损害了被告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与中央关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精神严重背离。四、 结语:司法公正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刑事裁判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必须坚持“罪刑法定”与“程序正义”原则。成都中院(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在程序适用与事实认定上的严重瑕疵,不仅损害了赵德荣的合法权益,更对跨境金融创新与营商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当事人赵德荣已正式提出申诉,请求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并纠正该裁定,还事实以真相,还法律以公正。(3)裁定书“程序越位”:金融监管缺位下的刑事干预

核心提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因被指“程序违法”与“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而引发法律界强烈质疑。当事人赵德荣一方指出,该案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认定的情况下,直接由司法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行刑衔接”的法定程序,更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预合法的股权交易活动,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 程序违法:金融监管“缺位”下的刑事越位

根据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负责调查、核实、认定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定行政执行机构。然而,在本案中,人民银行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未对亚元公司的业务性质进行过任何行政调查或“非法认定”。

程序瑕疵:根据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中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对于涉嫌金融犯罪的案件,应当先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行政调查,确认构成犯罪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案中,公检法机关在缺乏行政前置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属于典型的“程序越位”。

二、 定性错误:股权交易被误判为“非法吸存”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业务性质的认定。亚元公司持有国家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为“社会经济咨询”,属于合法合规的咨询类业务。

业务本质:亚元公司为投资人提供咨询,介绍投资项目,签订委托代投合同,帮助投资股份在香港柜台市场托管和交易,均是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本质是合法的股权中介服务,而非“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务。

法律冲突: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并未规定“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成都中院将合法的股权交易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混淆了“咨询业务”与“银行业务”的界限,更违背了《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保护的基本精神。

三、 政策背离:刑事干预经济纠纷的“寒蝉效应”

中共第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政策背离:本案中,司法机关在缺乏行政前置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股权交易纠纷,不仅超越了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等金融主管监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更严重损害了被告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与中央关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精神严重背离。

四、 结语:司法公正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刑事裁判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必须坚持“罪刑法定”与“程序正义”原则。成都中院(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在程序适用与事实认定上的严重瑕疵,不仅损害了赵德荣的合法权益,更对跨境金融创新与营商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当事人赵德荣已正式提出申诉,请求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并纠正该裁定,还事实以真相,还法律以公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