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干部是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其履职行为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集体资产的安全。然而,少数基层干部却背离初心,利用职务便利钻空子,通过非法倒卖集体土地、诈骗投资商款项等手段谋取私利,既触碰了法律红线,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本文结合一起实名举报案例,解读背后涉及的法律要点,为基层治理与市场投资敲响警钟。根据网友反映;山西平陆圣人涧盘南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非法倒卖村集体土地,诈骗投资商巨额开发款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问题如下;1.非法倒卖村集体土地。2020年5月26日、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1月8日,王某兵先后以“院基地费款”“建设新农村征地款”为明目,向西韩窑第一居民组支付96万余元,用于非法购买西韩窑第一居民组集体土地 15 亩(附:收款票据复印件3张、银行转账记录复印件1份)。2.诈骗开发商巨额开发款。2022年4月 14日,王某兵将所购的15 亩土地转让给所在的山西众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开发安置房项目。该公司先后7次向王某兵本人及其指定的公司账户打款土地转让款230万元,向西韩窑村第一居民组村民支付赔青款56200元。但在项目开始后,西韩窑村第一居民组组长王某恩却不认可士地出让事项,王某兵本人也不承认购买过该组土地,且在多方协调退款 50万元后,拒不退还该公司支付的剩余款项,导致该公司损失巨大(附:网银转账记录7张、土地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收条复印件1张)。根据网友反映的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法条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案例中,某村党支部书记以“院基地费款”“建设新农村征地款”为幌子,私下向西韩窑第一居民组支付款项收购15亩集体土地,未履行法定民主决策程序,也未办理合法的土地流转手续,其行为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土地转让关乎投资安全,投资商在参与农村土地相关项目时,必须擦亮双眼、核实权属。案例中,涉事村干部隐瞒土地收购的非法性与潜在纠纷,虚构土地权属清晰的事实,与投资商签订转让协议,收取230万元土地转让款,后又矢口否认相关事实,拒不退还剩余款项,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投资商在支付款项前,务必核查土地的权属证明、流转审批手续,通过正规渠道签订合同,避免因轻信个人身份而陷入投资骗局。 基层干部手握管理集体资产的权力,更应时刻绷紧纪律与法律两根弦。农村党支部书记作为基层党组织的“领头雁”,肩负着维护集体利益、带领群众致富的重任,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倒卖集体土地、诈骗投资商款项,不仅会受到党纪的严肃处分,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置集体土地时,要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确保每一项决策都经得起群众和历史的检验,从源头上杜绝“微腐败”的滋生。
此外,广大群众和市场主体也要增强维权意识。当发现基层干部存在侵害集体利益、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时,要通过实名举报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投资商在遭遇诈骗后,要及时整理转账记录、协议合同等证据,借助法律武器追回损失。 基层治理事关民生福祉,只有织密制度的笼子,拧紧法治的螺丝,严惩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才能让基层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守护好集体的“钱袋子”和群众的“幸福田”。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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