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工程款支付中还抱着发票要挟的想法,觉得对方不开发票就可以不付款。但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工程款必须先开发票再支付,顺序通常得看合同怎么约定。从实际交易来看,先打钱再开发票才更合理——工程类发票要交9%的税,设计类是6%,这些都是真金白银的成本,没收到工程款就要先垫税,对施工方来说压力不小;而甲方拿到发票就能直接抵税,这种“未收钱先垫税”的要求确实说不过去。
法律层面,合同约定是核心。如果合同明确写了“先开票后付款”,那双方都得遵守,比如最高院就有案例明确,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彼此有约束力,施工方没按约开票,发包方不用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如果合同没约定,或者约定模糊,就不能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毕竟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只是施工方的附随义务,两者不对等,不能用附随义务没履行来对抗主义务。
还要注意特殊情况:如果是因为发包方没结算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没法确定开票金额,这时候发包方不能以未开票拒付。比如最高院另一个案例就指出,建设方得先结算确定款项数额,没结算导致无法开票的,不能拒绝付款。反过来,如果开票需要发包方配合确认金额,而发包方没履行协助义务,那施工方没法开票的责任不在自己,发包方也不能以此为借口。
实务中还有些细节要注意:合同最好明确开票的时间、类型(增值税专用票还是普通票)、送达方式,还有逾期开票的违约责任;施工方面对可能不付款的情况,要留存对方未足额支付已开票款项的证据,比如银行流水、函件,必要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发包方如果遇到施工方迟迟不开票,可以书面催告并留好记录,避免因为自身违约丧失抗辩权。
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都得把法律边界理清楚:合同约定优先,但主从义务要区分,协助义务要履行。别因为一张发票的问题,让工程款纠纷越扯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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