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防止冤假错案十五条规定
中央针对冤假错案出台了十五条专门规定,主要明确在《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7号)等文件中,核心目的就是:既要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要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让大家相信司法、信服司法,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这十五条规定用通俗的话来讲,具体是这样的:
1. 规范讯问流程,杜绝“场外讯问”
除非遇到紧急情况(比如有人身危险、需要紧急制止犯罪等),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必须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关押后,所有讯问都得在看守所的专门讯问室里开展,而且全程都要同步录音、录像,全程留痕。绝对不允许以“找赃物”“辨认现场/物品”等为借口,把犯罪嫌疑人带出看守所去讯问,防止出现违规讯问的情况。
2. 全面移交证据,不藏证据、不造证据
负责侦查的机关(比如公安局),在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时,必须把所有相关证据都交出去——不管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还是能证明他们无罪的证据;不管是能证明犯罪情节严重的证据,还是能证明情节轻微的证据,都要全部移交。严禁故意隐藏证据,更不允许人为伪造证据、篡改证据,确保案件审查有完整的证据依据。
3. 非法证据不算数,坚决予以排除
不管是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局办案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核时),还是审判阶段(法院审理时),只要发现某个证据是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比如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就必须依法排除,不能把这个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严禁任何办案人员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从源头杜绝非法证据。
4. 强化检察监督,全程盯紧侦查环节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全程监督公安局的侦查活动,看其是否合法合规。如果发现侦查过程中证据收集不完整、不规范,检察院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侦查机关补充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遇到重大、复杂的案件,检察院还可以指派检察官直接参与案件讨论,或者参与重新检验、复查,确保侦查工作不出偏差。
5. 严格审查把关,该退则退、该抗则抗
检察院要严格守住三道关:审查逮捕关(看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审查起诉关(看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抗诉关(看法院判决是否正确)。如果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就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就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让无辜的人被追究责任;如果法院的判决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就依法提出抗诉,纠正错误判决。
6. 坚持证据说话,证人不出庭证言不算数
案件审理必须以证据为核心: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而且他的证言真实性没法确认,那这份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不管是什么证据,只要没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调查核实,确认是真实有效的,就不能拿来作为定案的依据,杜绝“证据没核实就定罪”的情况。
7. 严格执行证明标准,疑罪从无、不冤枉好人
定案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定标准:如果只有被告人自己承认有罪的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印证,就不能认定他有罪,也不能对他判处刑罚。如果案件的定罪证据不足,没法确定被告人确实有罪,就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就是不能确定有罪,就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坚决不冤枉一个好人。
8. 独立办案不受干扰,只凭事实和法律判案
办案机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外界因素干扰。比如,不被舆论炒作、网络传言影响判断,也不被上访闹访等压力左右,始终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和决定,不徇私、不徇情。
9. 保障律师权利,让辩护发挥作用
要切实保障律师的合法辩护权利,比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都要依法保障,不能无故阻拦。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关键环节(比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要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认真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且明确说明是否采纳这些意见和材料,以及不采纳的理由。
10. 申诉复查要及时,有错就查、不拖延
如果有人控告、申诉,声称案件可能存在冤假错,而且有合理依据、确有冤错可能的,检察院和法院要依法及时开展复查工作,不能拖延、推诿。经过复查,如果认为原来的刑事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就要依法提出抗诉(检察院)、启动再审(法院),主动纠正冤假错案。
11. 保障罪犯申诉权,申诉不影响减刑假释
监狱等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不能扣押罪犯提交的申诉材料(罪犯认为自己被冤枉,提出申诉是合法权利),要及时把申诉材料转送给相关机关(比如检察院、法院),或者提请相关机关处理。相关机关收到申诉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并且把审查结果反馈给罪犯。同时明确:罪犯提出申诉,不会影响他的减刑、假释,不能因为申诉就剥夺罪犯的合法减刑、假释权利。
12. 建立办案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终身追责
建立健全办案责任体系,明确合议庭、独任法官(法院)、检察官(检察院)、人民警察(公安局)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一致”——谁办理的案件,谁就要对案件质量负责,而且是终身负责。如果因为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失职渎职导致冤假错案,就要依法追究他的责任,绝不姑息。
13. 明确纠错机制,有错必纠、追责到底
明确规定冤假错案的认定标准(什么样的案件属于冤假错案)、纠错的启动主体(谁有权启动纠错程序)和具体流程,确保纠错有章可循。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隐匿证据、伪造证据等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14. 完善考评制度,不盲目追求“指标”
建立科学、合理的办案绩效考评体系,改变过去“唯指标论”的倾向——不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数字指标,避免办案人员为了完成指标而急功近利、违规办案,确保办案人员能静下心来,严格依法办理每一起案件,注重案件质量。
15. 支持司法独立,党委政法委不干预具体办案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依法支持法院、检察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干预、不插手具体案件的办理。如果遇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党委政法委不进行协调;如果确实需要协调案件,一般也不对案件的定性(比如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和实体处理(比如判多少年、是否起诉)提出具体意见,充分保障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独立性。
总的来说,这十五条规定,从讯问、证据、监督、审判、申诉、责任等各个环节,筑起了一道“防错墙”,核心就是为了杜绝冤假错案,让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既不让罪犯逍遥法外,也不让无辜者蒙冤受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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