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将物品赠与亲友,却仍由自己保管使用?这种生活中常见的安排,其实牵涉着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物权规则——占有改定。它突破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认知,允许所有权在悄无声息间完成转移。

近日,巨野法院麒麟法庭单迪迪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赠与纠纷。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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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张某与孙某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孙某于2023年11月1日将其购买的轿车赠与张某,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25年2月张某与孙某结束恋爱关系,车辆由孙某占有使用。2025年4月,张某要求孙某尽快还车,或者3万块钱买回,孙某表示现阶段要用车,每个月支付使用费。后双方因车辆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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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孙某将轿车赠张某的赠与性质;二、张某是否取得轿车所有权。

焦点一。张某主张孙某将案涉车辆赠与张某系一般赠与,孙某辩称其将案涉车辆赠与张某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分别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己方意见。张某及孙某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案涉车辆赠与时双方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在无直接证据证明车辆赠与性质的情况下,认定案涉车辆赠与是否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综合考虑恋爱双方在恋爱期间的消费、转账情况及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根据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予以综合判断。本案中,案涉车辆过户时间系2023年11月,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正式协商订婚时间系2025年初,结合当地习俗,案涉车辆并无彩礼性质,根据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应当认定案涉车辆赠与系一般赠与。

焦点二。孙某主张案涉车辆仅办理过户登记,尚未交付给张某,孙某一直在占有使用案涉车辆,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孙某提交的案涉车辆首付款付款凭证等案涉车辆购买证据,仅能证明案涉车辆在赠与前的既往权属状态,孙某提交的案涉车辆车钥匙照片等证据,仅能证明案涉车辆现在占有状态。2024年5月15日,孙某与张某母亲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孙某“我跟张某说过,我现把我身上唯一值钱的也是最值钱的东西给你了”,2025年4月24日,孙某与张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孙某“现在车在你名下,我也不否认…我现阶段用车,每个月给你付使用费都行”,张某回复“不要道德绑架我,车是我的,也按照之前约定让你开到五一,我如约收回,合情合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之规定,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案涉车辆所有权已由孙某转让给张某,约定由孙某继续占有使用至2025年5月1日。张某因占有改定获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案涉车辆。

法院判决,由孙某返还张某案涉车辆。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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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在于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关于“占有改定”的规定。占有改定是动产交付的一种特殊方式,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即发生转移,无需实际交付。在本案中,车辆虽仅完成车辆过户,但双方实际上形成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张某,而由孙某继续使用车辆的默契约定,符合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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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往往掺杂情感因素,易埋下纠纷隐患。

法官提醒:第一,赠与贵重动产如车辆时,建议明确赠与性质,如给付条件,并保留书面约定或沟通记录;第二,若赠与后仍由赠与人实际使用,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占有改定关系,避免日后对权属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