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1. 债权效力瑕疵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效的债权是转让的前提,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被清偿或金额违法(如民间借贷利息超出法定上限),转让行为的效力或受让方权益会受影响。(2025)赣0830民初1310号中,法院对债权转让中超出法定利率的利息部分予以核减,仅保护合法范围内的债权。
2. 债权可转让性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严格限定了不得转让的三类债权,若违反该规定,转让行为无效。例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基于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或当事人明确约定不得转让的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内部仍可能引发争议)。
3. 通知义务瑕疵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4. 从权利转移风险:债权转让的从权利应一并转移,但若担保合同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责任,或担保物权未办理转移登记,受让方可能无法行使担保权。
5. 关联债权转让风险:关联债权转让若未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关联方未回避表决,且交易对价不公允、损害第三方利益,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无效;仅程序瑕疵但受让方善意且对价公允的,合同仍可能有效,但司法对善意认定标准严格。
6. 未结算债权转让风险:未结算的工程款债权作为“将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但因债权数额不明,易引发转让后结算争议,需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结算规则及风险承担。
二、债务抵偿的法律风险
1. 抵销要件不符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法定抵销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主体为同一当事人;(2008)浙民二终字第207号中因债权债务主体分属不同民事主体,法院驳回了抵销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还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债权需先于或同时到期,才能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 抵销权行使程序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要求抵销需通知对方,通知到达生效且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抵销不发生效力。
3. 抵偿协议效力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若抵偿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会被认定无效。
4. 抵偿债权瑕疵风险:(2025)赣0830民初1310号中被告主张用对原告的债权抵销,但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债权存在,抵销请求未被支持,可见用以抵偿的债权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风险防范实务建议(一)债权转让方
1. 全面核查债权的有效性:留存债权凭证(如借条、合同、结算单),确认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未被清偿或抵销;
2. 确认债权可转让性:核查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
3. 严格履行通知义务:以书面形式(如EMS、公证送达)通知债务人,留存通知凭证;
4. 明确从权利转移:若涉及担保,及时办理担保物权转移登记,或确认担保人同意债权转让。
(二)债权受让方
1. 开展尽职调查:聘请专业机构核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重点关注诉讼时效、担保情况、债务人偿债能力;
2. 完善转让协议:明确债权范围、金额(未结算债权需约定结算规则)、风险承担、违约责任;
3. 核实关联交易合规性:若为关联转让,要求转让方提供内部决议文件,确保对价公允。
(三)债务抵偿各方
1. 法定抵销前核查要件:确认双方为同一债权债务主体、债务到期且种类品质相同,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2. 约定抵销需明确协议内容:书面约定抵偿的债权债务范围、金额、生效条件,避免歧义;
3. 核查抵偿债权的真实性: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债权凭证,确保抵偿债权合法有效;
4. 避免恶意串通:抵偿协议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大白话总结:
1. 债权转让时,要确保转的债权是真实有效的、没过期、符合转让规定,而且必须通知欠钱的人,不然他把钱还给原债主,你也没办法;买别人的债权一定要查清楚有没有坑,比如是不是已经过期、有没有担保,别花了钱拿不到钱。
2. 债务抵偿(比如用别人欠你的钱抵你欠别人的钱),得是你和对方互相欠钱,而且都是欠的同类型钱(比如都是货款),还要明确告诉对方;要是用第三方的债权来抵,得先确认那个债权是真的,不然抵了也白抵。
3. 不管是转让还是抵偿,一定要签书面协议,把钱数、责任写得明明白白,别口头约定,免得事后扯皮。
律师简介
杜洁律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社会职务:广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朝阳律协诉讼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广播电视台时间说法栏目特邀说法嘉宾。
业务领域:各类复杂民商事诉讼和仲裁,在合同、公司、婚姻家事、房地产、侵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各类商事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杜洁律师还曾多年担任北京市大型国企审计法规部负责人,在为国有企业、各类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为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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