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建立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制度规范。在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金融纠纷比较集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今天“金典案例”栏目推出一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供读者品鉴。

雇主责任险理赔应以雇主承担责任为前提

——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单显示,某公司为被保险人,投保员工以记名投保方式确定,所附雇员清单中包含金某,赔偿范围为工伤死亡伤残赔偿金且需附工伤认定书。金某系甲公司派遣至某公司工作人员,其在保险期间内,因热射病昏迷。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十级。后金某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效判决认定,金某与甲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相关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向金某支付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项。某公司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向甲公司转账相关金额。后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故某公司诉至法院。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该责任的基础在于被保险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上具有法定性和针对性,仅指向雇主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而非被保险人对其他主体所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单约定的“雇主责任”。另案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某公司对金某的工伤损害不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某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款项的行为,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协议产生的合同之债,旨在填补甲公司的损失,而非直接向雇员承担的侵权或工伤赔偿责任。因某公司对甲公司支付的款项,并非案涉雇主责任险保单明确约定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雇主责任范畴,不符合保单约定的理赔条件,故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03

典型意义

一般认为,雇主责任险的核心功能在于分散雇主因法定雇主责任产生的经济风险,其赔偿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该项保险制度功能的实现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雇主责任的成立多产生于雇员向雇主提出索赔请求、且雇主依据法律规定应向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中。

所谓雇主责任并非广义上由雇主基于任何合同约定或法律关系所承担的所有赔偿责任,而是依法应由雇主向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实质上承担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雇主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时,其应举证证明其责任属于保单所确定的赔偿责任范畴,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在被保险人经司法裁判确认无须向雇员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其因商业安排支出的费用不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损失”,保险人无须赔付。

本案明确了雇主责任险的客体范围,有助于厘清用工单位的风险承担边界,排除随意扩大理赔范围至第三方合同约定等非属保单约定所产生的责任,其意义在于有效遏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维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