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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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缓解压力,经常会在当事人起诉时不予立案和给予案号,而是直接导入诉前调解程序。

那么,起诉后法院未予立案号直接列入调解程序,能算起诉了吗?

最高院在《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胜灵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院未立案号而将债权人的起诉列入诉前调解程序,非当事人的意志能够决定不影响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提起诉讼这一事实的认定。

本案焦点问题为,浪潮公司于2013年1月8日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保证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规定,以及2009年7月21日“担保协议”中“直至本息还清为止”的内容,金山公司、李战忠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即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11年10月20日止。结合诉前调解告知函,浪潮公司以高胜灵、李战忠、金山公司为被告致灵宝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状,中国工商银行灵宝支行取现凭证和存款凭证,以及本院赴灵宝市人民法院调查情况,对于浪潮公司主张的其于2011年9月26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故浪潮公司系于保证期限届满前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责任期间。至于灵宝市法院未立案号而将浪潮公司的起诉列入诉前调解程序,非当事人的意志能够决定,不影响浪潮公司已提起诉讼这一事实的认定。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适用是互斥且存在先后顺序的。一方面,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可同时适用;另一方面,保证期间适用在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在后。

具体来说,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可据此免除保证责任,无需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那么保证人便不能以保证期间届满主张免除保证责任,此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本案中,浪潮公司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金山公司、李战忠主张保证责任,则应开始计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浪潮公司2011年9月26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灵宝市人民法院将该案列入诉前调解程序,最终并未出具裁判文书。

举重以明轻,即使从提起诉讼的2011年9月26日起计算两年的保证责任诉讼时效(2011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2013年1月18日浪潮公司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也并未超过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不存在调解或判决结果,从而无从开始计算本案2009年7月21日三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周军律师提醒,起诉后法院未予立案号、直接进入调解程序,无需过度担心时效问题, 只要完成“提交起诉状、法院接收材料”的核心行为,即可认定已起诉。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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