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能向与其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无合同关系的转包/违法分包主体主张付款责任;仅在转包人对层层转包事实明知且存在过错、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施工权利义务关系,或转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时,法院可判令其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现行有效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法释〔2020〕25号)。
争议焦点
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的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
裁判意见
案涉工程存在发包人、总包人、次承包人至实际施工人的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各转包、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均属无效。实际施工人完成施工后,诉请所有转包/违法分包主体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仅规范单一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多层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并非该条款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主体,向无合同关系主体主张工程款无直接法律依据。仅在总包人对层层转包明知且参与管理、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或转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且判令其担责未损害其利益时,可例外判令相关主体承担责任,否则仅由直接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明确了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边界,厘清了《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适用范围,防止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过度突破。既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施工权益,明确其可向直接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也避免了非合同当事人被不当加重付款责任,维护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秩序。同时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裁判思路,区分一般情形与例外情形的裁判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法律评析
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主张,核心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与突破边界。《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为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殊规定,但其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单一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多层转包因涉及多重法律关系,若无限突破合同相对性,将导致责任主体认定混乱,也剥夺了非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违背立法初衷。
司法实践中对例外情形的认定,体现了过错责任与公平原则的结合。当总包人对层层转包事实明知,甚至通过实际管理、直接付款等行为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施工关系时,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弱化合同相对性判令其担责,是对其过错行为的法律规制;而转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因该款项本就属于其应支付的范畴,未实质损害其合法利益,也符合工程款支付的实际流向。
建设工程领域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本身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相关合同均属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付款责任的任意分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平衡实际施工人权益与合同秩序,既杜绝以合同无效为由逃避付款责任的行为,也防止实际施工人滥用权利扩大追责范围,引导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减少多层转包、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
案件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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