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先判决(1月17日)后起诉(7月15日)的吗?你听说过法官伪造判决的吗?你听说过一审判决剥夺上诉权的吗?你听说过一份依法无效的判决竟被枉法袒护15年的吗?如没听说过,就请看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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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一起天津市宝坻区青年张复生,状告天津双佳科技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伤自己的索赔诉讼。据该判的第1页记载,“原告张复生与被告天津双佳科技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2010年1月17日判决。这可能吗,还没起诉就提前半年判决?后来该院又作出了一份更正裁定,将2010年1月17日的判决时间更正为2011年1月17日,并又将原判对上诉权利的剥夺,补充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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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还真以为只是个笔误而已,可细一想这是法官的一个阴谋,一个伪造判决的铁证。因为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法》是于2010年7月1日实施,而张复生对双佳公司的侵权起诉是于2010年7月15日提起,显然对应该规定,而该判却谎称“张复生主张被告双佳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岂不是为了掩盖自己的枉法才故意把2011年1月17日的判决日期伪造为2010年1月17日,因为在2010年1月17日《侵权责任法》还未实施,如此之该份枉法裁判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蒙混过关,可是机关算尽终有失误,后来的更正裁定却有力地戳穿了这一阴谋,并成为了该份判决系伪造的铁证。另外,为了防止二审对其的伪造判决予以纠正,该判还剥夺了上诉的权力,没有允许上诉的法定内容。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只有在当事人服判不上诉,或者是上诉后被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可见该份判决自始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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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是一份典型的依法无效的伪造判决,且左右了后来相关的数十份诉讼,致张复生未依法得到赔偿并至今仍在维权。再者说,既然依照法律规定该判从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就不仅应当撤销,而且应当允许另诉,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但令人奇怪的是,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却以重复诉讼为由屡次对张复生的合法另诉不予立案,而还有特别令人质疑的是,当时的副院长王升霞和现任副院长白志远不是依法纠错,而是赴京对记者进行反向调查。(附相关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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