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陈炜律师
在再审申请的实战中,一个普遍存在却极易被忽视的误区是:“我的事由不涉及新证据,所以再审阶段不需要专门提交证据。”
许多当事人认为,既然《民事诉讼法》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列为独立的再审事由(第一项),那么,如果申请再审的依据是其他事由,似乎就只需“动动嘴皮子”,把原审证据和理由重新说一遍即可。甚至有人觉得,将所有原审证据再次打包提交给再审法院,便是完成了举证责任。
这很可能是一个导致再审申请“出师未捷”的关键认知偏差。
我们必须清晰认识到:申请再审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严密举证证明的“新程序”。 你选择的每一个再审事由,都对应着一套需要你用证据去构建和证明的“逻辑闭环”。你的核心任务,不仅仅是陈述观点,更是用证据向再审法院证明:法定的再审事由在本案中确已成立。
误区辨析:提交证据 ≠ 提交“新证据”
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其目的远不止于补充新事实。更重要的功能在于:
· 证明再审事由本身的成立;
· 呈现原审程序中存在的法定错误;
· 构建一套足以说服再审审查法官启动再审的逻辑链条。
换言之,即使你依据的事由是“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审判组织不合法”等不直接涉及案件实体新事实的事由,你同样需要提交证据来证明“法律适用如何错误”或“审判组织为何不合法”。
实战推演:以“法院应调取证据而未调”为例
让我们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为例,拆解其背后严谨的举证逻辑。
如果你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你需要提交的证据清单及逻辑链条应是:
第一步:证明“你曾依法提出申请”
这是启动该事由的前提。你必须向再审法院提供:
1. 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书》(清晰载明申请调取的证据内容、来源及必要性);
2. 申请已送达法院的凭证:如EMS邮寄详情单、法院签收底单等;
3. 或庭审笔录节选:如果你是当庭口头提出并记入笔录的,需将相关笔录章节作为证据提交。
第二步:证明“法院明确拒绝或未予处理”
仅有申请不够,还需证明法院存在“未调查收集”的行为。这可能需要:
1. 法院作出的不予调查收集的书面通知或裁定;
2. 合议庭作出的相关决定记录;
3. 庭审笔录中法官当庭明确拒绝的记载。
第三步:证明“该证据确属审理必需且你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
这是证明该事由成立的核心与难点。你需要提交:
1. 关于证据必要性的说明:详细论证该证据对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具有核心、关键作用,缺乏该证据将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2. 关于证据不可替代性的论证:说明该待证事实无法通过其他现有证据予以证实,从而凸显法院未调取该证据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判。
3. 关于“客观原因”的说明:阐述该证据为何超出你的取证能力范围(如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涉及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
通过以上三步,环环相扣地提交证据,你才完整地向再审法院呈现了“事由五”成立的完整图景。否则,空口主张“法院该调证没调”,将因缺乏证据支撑而难以被审查采纳。
核心要旨:每个再审事由,都对应一套举证策略
“法院应调未调”只是一个缩影。实际上,每一个再审事由项下,都有一套与之匹配的“证据清单”和举证逻辑:
· 若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你提交证据的重点应是梳理原审证据体系,指出其断裂与不足,证明原认定事实处于“证据真空”状态。
· 若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你提交的“证据”可能更多是类案裁判文书、权威学术观点、相关司法解释及立法背景资料等,用以构建你的法律论证。
· 若以“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则你需要提交能够证明该违法行为存在的初步证据或线索。
结语
申请再审,绝非将原审诉状和证据简单地“再交一次”。它是一次全新的、更具策略性的法律进攻,其进攻的“弹药”就是围绕你所选再审事由精心组织的证据与论证。
忽略再审阶段的举证责任,等于在起跑线上就解除了自己的武装。专业的事由选择,必须配以专业的证据组织,才能精准触发再审程序,为案件赢得重审的机会。在再审这条专业性极强的路径上,每一个环节的精准把握,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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