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争议焦点
1. 执行程序中,查封房产未及时续封导致申请执行人失去首封权,造成经济损失的,法院是否应当承担错误执行赔偿责任;
2. 申请执行人主张已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但未被受理,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能否成立;
3. 执行案件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状态,债权仍存续且未证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能否主张司法赔偿;
4. 法院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续封申请期限,申请执行人未按要求提交申请导致房产脱封,责任应由谁承担。
二、案情简要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某农业公司,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某中级法院。某农业公司因不服某中级法院、某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其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决定、判令某中级法院赔偿其经济损失暂计400万元(后续按实际损失追加)。
经查,涉案债权源于一起企业借款纠纷:2014年7月,某中级法院判决某旅游公司向某资产管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372671.23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62400元,某船舶公司、田某、曲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某资产管理公司向某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立案执行,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92308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续封曲某名下3套房产及田某名下1套房产(续封至2018年12月24日),后以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2月19日,某中级法院再次作出续封裁定,将上述房产续封三年,并明确告知某资产管理公司“需继续查封的,应在查封届满前20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2020年8月,某资产管理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某商贸公司(后变更为某农业公司),2021年3月,某中级法院裁定变更高某农业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2022年4月,某农业公司查询不动产信息时发现,曲某名下核心查封房产未被续封,已失去首封权,遂向某中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主张其曾向法院提交续封、恢复执行申请(材料放执行局信箱、邮寄被退回),系法院消极执行导致房产脱封。但某农业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提交过相关申请,某中级法院亦否认收到过续封申请,主张案件仍处于终本状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即可恢复执行。
某中级法院驳回某农业公司的赔偿申请,某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该决定。某农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其申诉。
三、裁判要旨
1. 法院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续封申请的期限和方式,申请执行人主张已提交续封申请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该主张不成立,未续封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2. 申请错误执行赔偿,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或符合“自立案执行超五年、终本且被执行人无财产”等法定例外情形,债权仍存续、未证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不符合赔偿申请条件;
3. 执行案件处于终本状态,并非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或申请参与分配,其主张的“脱封损失”可通过执行程序补救,无需启动国家赔偿;
4. 法院未存在违法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因自身未履行续封申请义务导致损失的,法院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
四、简要分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中级法院的执行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一是两次续封房产均依法作出裁定、送达相关单位及申请执行人,程序合规;二是明确告知原申请执行人续封申请的期限和方式,已履行合理告知义务;三是案件终本系因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并非消极执行。某中级法院未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不具备错误执行赔偿的前提条件。
本案的关键痛点是“未续封责任归谁”,这一问题需结合“法院告知义务”和“申请执行人举证责任”综合判断。一方面,某中级法院在续封裁定中明确告知“需继续查封的,应在届满前20日提交书面申请”,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续封的申请责任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另一方面,某农业公司主张已提交续封申请,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如邮寄回执、信箱签收记录等)佐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其主张不成立,未续封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与法院无关。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错误执行赔偿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仅四种法定情形可例外。本案中,涉案执行案件处于终本状态,并非执行程序终结——终本是“暂时无法执行”,而非“执行完毕”或“无法执行”,某农业公司可通过提供曲某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其他债权人的执行财产,其所谓的“首封权丧失损失”可通过执行程序补救,不符合“无法在执行程序中补救”的例外情形,因此不符合赔偿申请条件。
司法实践中,很多申请执行人误以为“终本就是执行无望”“法院不再负责”,这是典型误区。终本后,法院仍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查询,申请执行人也可主动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需牢记自身义务,如本案中的续封申请义务,若未按法院要求履行,导致查封财产脱封、权益受损,损失需自行承担。此外,本案也警示申请执行人,主张权利需留存证据,尤其是续封申请、财产线索提交等关键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 案件索引
(2024)最高法委赔监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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