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初‬,看守所分押分管制度在刑罚执行与侦查秩序需求推动下逐步形成。1954 年政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改造条例》,是建国后首部系统规范罪犯改造和监所管理的行政法规,首次在规范层面涉及看守所分押分管问题。条例虽未用“分押分管”概念,却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明确提出对已决与未决在押人员分别羁押、同案在押人员分别关押,以及依案件情节轻重对未决在押人员区别对待等要求,体现出立法对防止串供、维护侦查和审判秩序的重视。尽管相关内容原则性强、操作性有限,但在制度层面确立了“分类羁押、区别管理”的基本理念,为后续看守所分押分管制度的发展细化提供了制度起点。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推进,看守所管理迈向规范化。1990 年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看守所工作的行政法规,推动看守所制度建设进入专门立法阶段。该条例在收押和管理制度中明确引入分押分管要求,规定男性与女性、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同案在押人员必须分别羁押。此规定在延续以往分押思路的同时,把性别、年龄等自然属性纳入考量,使分押分管标准不再局限于案件因素,还兼顾在押人员自身特点。《看守所条例》在制度层面初步搭建起较为清晰的分押框架,既为后续在押人员分类管理和分别处遇提供了基本准则,也为分押分管从原则性要求转变为具体制度筑牢了根基。

1991 年公安部颁布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在承接《看守所条例》基础上,对分押分管制度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它延续性别、年龄和同案人员分押要求,还首次提出条件允许时对初犯与累犯分别关押,体现制度与风险防控、改造需求相结合。在疾病管理上,明确要求对患传染病在押人员隔离治疗,在“分别关押”基础上提出更高管理要求,推动制度向精细化和安全防控方向发展。同时,该办法专章规定在押人员教育问题,强调因人施教与分类管理,尤其对女性在押人员谈话教育程序作出明确要求,有效弥补此前规范在分别管理和教育层面的不足,促使分押分管从“空间分离”向“管理分化”拓展。

时间来到‬90年代中后期,国家推进司法规范化、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分押分管制度在多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得以强化。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文,要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押分管,条件不足时避免未成年人与累犯等主观恶性大人员同室,防止不良影响与“交叉感染”。此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监所执法监督与规范管理中,将分押分管作为衡量执法合法性的关键内容。公安部推进看守所文明管理与等级评定,也把它确立为基本要求,还强调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管理、未成年人接受针对性教育矫治。至此,分押分管从单一安全措施,逐渐成为看守所规范执法与文明管理的制度支撑。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权保障理念持续深化,推动分押分管制度在对象范围与管理内涵上不断拓展。公安部修订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出台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等文件,反复‬强调已决与未决在押人员分押分管,并依据案件性质、羁押表现和个人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与此同时,制度更加注重特殊群体处遇,针对女性、未成年人、少数民族和患病在押人员提出针对性管理举措。2009年,公安部专门下发关于‬女性在押人员集中关押管理通知,首次以独立文件系统规范女性分押分管,明确女性监区与男性相对隔离、由女民警管理,标志着分押分管制度在性别维度上的制度化与体系化程度大幅提升。

2010年出台的《看守所执法细则》,是我国看守所分押分管制度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该细则系统总结既有制度实践,把分押分管类型拓展到未决与已决、性别、年龄、共同犯罪、疾病状况、犯罪类型以及风险等级等多个维度,构建起较完整的分类关押和管理体系。同时,细则对分别管理内容大量细化,强调依据在押人员性格、心理、健康状况和现实危险性实施差异化管理,还对女性、未成年人、老弱病残人员和留所服刑罪犯的处遇专门安排。此后,随着风险评估和心理干预机制引入,分押分管不再仅是物理空间分离,而是成为兼顾安全、秩序与人权保障的综合性制度,看守所分押分管制度日趋‬成熟。